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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5:21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6年3月16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是 “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贯彻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 “和谐河北”,实现 “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2006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注重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总结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经验,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今年的立法项目。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和谐河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今年的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的立法。特别是要重点做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立法。

二、坚持立法为民,注重研究、把握规律,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要站在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行政府立法。要认真研究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与积极引导、实体与程序、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力求把握事物的规律、本质和发展趋势,使政府立法符合我省实际。要站在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不断改进协调方法,提高协调水平。要严格遵守政府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制度设计时,重在为解决问题确立机制,尽量经过确立一系列市场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所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要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切实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三、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民主立法,能够保证所立之法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要坚持和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立法过程中确定的重要制度以及遇到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其他方面专家的作用。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既要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既要听取同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下级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主动汇报。对重要的立法草案,要建立法制机构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立法公正与立法效率的统一。同时,要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使制度规范低成本、高效益。

四、坚持立改废并重,确保立法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相适应。政府立法工作中以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制定、轻修订的现象,致使一些过时的政府规章得不到及时修改和废止,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制度性障碍。为此,政府规章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于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公众拥护的,时过境迁、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悖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认为必要的,要随时组织人员进行评估。2006年上半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修改、废止的,要适时向省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此外,实施机关也可以对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组织评估,并按立法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2006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任务、责任和经费保障,积极做好立法的调研、起草、协调和上报工作。在立法草案的会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的,要依照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无意见处理。各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确需增加立法工作计划外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立法工作计划外项目立项程序的通知》 (办字 〔2004〕158号)的规定办理。省政府法制办要与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加强联系,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 3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19件,省政府规章19件。

一、省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需要在年内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立法项目 (5件)

(1)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修订)(省林业局起草)

(2)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修订)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起草)

(3)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修订)(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

(4)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起草)

(5)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文物局起草)

二、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立法项目 (14件)

(6)河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7)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 (修订)(省农业厅起草)

(8)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省农业厅起草)

(9)河北省非税财政收入管理条例 (省财政厅起草)

(10)河北省土地市场管理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1)河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省审计厅起草)

(12)河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修订) (省教育厅起草)

(13)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4)河北省港口条例 (省交通厅起草)

(15)河北省燃气条例 (省建设厅起草)

(16)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省水利厅起草)

(17)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

(18)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省司法厅起草)

(19)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三、需要在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9件)

(20)河北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起草)

(21)河北省实施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省农业厅等部门起草)

(22)河北省实施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起草)

(23)河北省依法行政督促检查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2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25)河北省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起草)

(26)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河北海事局起草)

(27)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起草)

(28)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修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四、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10件)

(29)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省农业厅起草)

(30)河 北 省 公 司 制 企 业 职 工 董 事 职 工 监 事 制 度 暂 行 办 法(省总工会、省中小企业局起草)

(31)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起草)

(32)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33)河北省促进信息产业发展规定 (省信息产业厅起草)

(34)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35)河北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

(36)河北省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起草)

(37)河北省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 (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38)河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省档案局起草)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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