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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1:02:18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4年3月30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明确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今年的立法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4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主导,围绕深入推进“四项重点经济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进行立法,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按照这一总体要求,今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特别是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项目。要把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法治政府运行规则,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适应科技、卫生等事业发展需要的立法项目,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重点。特别是要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摆到更加重要地位,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

二、坚持与时俱进,注重体现贯彻行政许可法、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到建设法治政府的新阶段。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制度,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及实施主体的规定,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政府管理与公民组织自主决定,政府调节与市场机制,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充分体现服务、透明、诚信、有限职权和承担责任的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对确需政府管理的事项,制度设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标准和规则及监督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重在为解决问题确立机制,尽量经过确立一系列市场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所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要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切实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三、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注意发挥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使政府立法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经过媒体或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的意志真正反映到法律制度中来。要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等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切实实现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同时,要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使制度规范低成本、高效率。

四、积极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立法工作计划确立的立法项目顺利出台。2004年的立法工作是在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及实施主体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和省政府立法规定,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做好立法的调研、起草、会签和协调等项工作,特别是要搞好立法过程中部门之间争议的协调,部门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进行协调,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同时,合理安排力量,明确立法进度,按时、保质完成立法草案的上报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说明理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立法计划完成进展情况,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立法任务。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政府对立法工作的要求,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21件立法项目,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10件、省政府规章11件;
拟于年内报请省政府讨论的立法项目16件,需要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报请省政府讨论的立法项目5件。

一、年内报请省政府讨论的立法项目16件

(一)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3件)

1、为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性,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制定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2、为保证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正确性,依法确定听证的范围和规则,制定河北省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3、为完善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制定河北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促进民营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4、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修订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省科技厅起草)

5、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河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起草)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项目(3件)

6、为规范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7、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起草)

8、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建设厅起草)

(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4件)

9、为鼓励、动员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制定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省综治办起草)

10、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修订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省X区起草)

11、为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修订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省林业局起草)

12、为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疫情,保障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河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规定(省畜牧局起草)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2件)

13、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制定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

14、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

(六)适应公共卫生建设和加强人口资源环境管理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项目(2件)

15、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河北省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相应废止河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6、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起草)

二、需要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报请省政府讨论的立法项目5件

17、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制定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中小企业局起草)18、为缓解能源紧张,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起草)

19、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建设厅起草)

20、为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改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制定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省交通厅、海事局起草)

21、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制定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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