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得体会 > 干部教育的“训”与“用”_干部教育的“训”与“用”

干部教育的“训”与“用”_干部教育的“训”与“用”

发布时间: 2021-10-11 09:07:29 浏览:

干部教育的“训”与“用”_干部教育的“训”与“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强调,《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10月19日人民日报)

  “训用结合”是教育工作面临的普遍难题,随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怎样将干部的培训与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让训与用发挥出最大的叠加效应,实现共振共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要明确“训”的基础性作用。“训”是“用”的前提和基础。不抓干部教育培训就不可能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能力,就会直接影响到干部的使用效果;干部在各级岗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我们的事业就没有领导者、执行者,也就不可能成功。因此,干部教育培训必须成为干部形成正确价值观、权力观、人生观的殿堂,成为干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加油站,成为干部成长的阶梯

  要树立“用”的导向性作用。《条例》对干部培训教育的内容、方式、师资等作了具体要求,更重要的是对考核评估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干部培训教育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导向性作用。干部培训的成果需要在工作实践中检验,而对于组织部门来说,做好干部培训的考核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干部培训教育的过程运用划出了“硬杠杠”,可以有效避免过去“走过场”的培训方式。同时,对于干部的成长进步,《条例》也有明确要求:“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这一重要规定,将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必将使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学习培训的紧迫感,能力本领的恐慌感,有力助推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干部队伍的建设。

版权所有:全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全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全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1500974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