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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12 11:31:26 浏览: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20〕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及时妥善处理边界矛盾纠纷,促进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将《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维护和管理,切实维护好界线界桩标志的严肃性、完好性,防止界桩丢失、损毁,根据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涉界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存在问题。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严格执行双方政府签订的勘界协议,落实界线界桩管理维护分工负责制。

第三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将联检工作与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开展,认真开展年度界线巡查、界桩维护、涉界信息上报、涉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界线界桩管理法制宣传、文件资料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应向省民政厅上报一次界线界桩管理情况。

第四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界线界桩集中巡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边界沿线乡镇(街道)重点检查和掌握界线两侧地形地貌有无变化、界线界桩标志物是否完好、跨界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涉界矛盾纠纷隐患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各市、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经费应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不低于每年每公里400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民政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承接主体购买界线界桩管护服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服务事项应纳入同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服务的承接主体,其工作内容包括:定期巡回检查所管护的界线界桩及方位物,保持界桩的整洁,防止界桩的丢失、倒歪和损坏;及时制止和上报有损坏、偷盗和危及界线界桩安全活动,定期报告界线界桩管理情况,协助政府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界桩管护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界线界桩管理规定,依法查处损毁界桩的行为,及时修复或恢复被损毁的界桩,开展界线界桩管护服务第三方评估,确保界桩完好、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九条  省民政厅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全省界线界桩日常管理的指导检查,适时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向各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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