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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7 20:32:56 浏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授权省级政府;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将相应的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审批权下放给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接好国务院授权的有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及自然资源部下放的相应用地预审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授权范围

(一)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审批。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仍按原程序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审批。

(三)土地征收审批权保持不变,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二、规范项目用地预审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源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

三、强化对用地报批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严格履行“告知、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要及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征地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地务必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建立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有征地项目必须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订社会稳定风险预防和处置预案和措施,切实防范和化解征地工作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三)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已公布实施,各市、县(区)应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片范围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四)认真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等规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网站开辟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征地信息。同时在用地依法获得批准后,及时在省自然资源厅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上传有关征地信息。

(五)切实做好用地报批。市县政府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有序组织用地报批,涉及占用耕地包括可调整地类,应当做到占补平衡。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明确审批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及时解决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20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转载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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