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得体会 >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4:27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的目标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把种子工作重点转移到严格市场监管、搞好质量监督、加强技术服务、组织良种推广上来。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加强对种子市场和质量的监管;
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到2007年6月底,全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完全脱钩,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二、着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是这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坚持分类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关闭、拍卖等形式剥离经营职能。到2007年6月底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省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不在企业就业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核定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职工安置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和同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安排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对国有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有关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意见。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搞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推进国有种业生产要素和资产有序流转。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认)定、质量监督检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质量的监管。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大力营造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杂交玉米、棉花、小麦和蔬菜种子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开展对问题突出的重点作物种子的单项监督抽查活动。严格实行“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在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中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成销售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为合格种子。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改革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与市场监管,保证种子市场秩序合理有序,种子市场管理不能乱,确保明年春播种子质量监管不出现问题,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建设和完善种子管理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快区域性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建设,形成覆盖11个设区市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网络;
构建全省各生态类型区的新品种引进与区域试验体系;
健全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
加强种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网络连接步伐,在2007年底实现信息共享。

四、确保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搞好协调,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及时接受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机构的编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指导政企分开企业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疫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省农业厅要积极督导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全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全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全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1500974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