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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4:5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测绘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我省边界附近地区纠纷应急联席会议制度。省边界附近地区纠纷应急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边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向省政府提出制订边界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工作。省民政厅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边界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通报边界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省科技厅要对勘界成果及边界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要做好省界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省公安厅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省监察厅要及时查处执行边界管理任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省测绘局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省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省民政厅负责与毗邻省(区、市)的定期走访,及时交流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进行检查,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省级界线的调查范围为界线两侧3公里,涉及市、县(市、区)界线的调查范围为界线两侧2公里,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对发现的界线纠纷要通过协商,制订工作方案和调解处置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同时将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落实管理经费,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为确保边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办发〔2005〕47号文件精神,各级边界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界管理经费纳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设区市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区)和乡(镇)界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检一次,联检经费标准为省界每公里300元、设区市界每公里240元、县(市、区)界每公里180元。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性行政管理工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消除争议隐患,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地方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要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
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省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

三、加强宣传,营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增强干部群众的大局意识,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界线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对边界附近地区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努力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为边界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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