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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7:43 浏览:

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子牙河水系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现,已成为我省水环境污染最重、引发污染纠纷最多、群众反映最强烈、污染治理任务最紧迫的流域。为迅速扭转子牙河水系水污染恶化趋势,加快改善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三大战役”

(一)企业环境违法集中整治战役。从现在到年底,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惩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等行为。集中整治子牙河水系重点排污企业、工业园区违法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建设,力促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遏制子牙河水系污染恶化趋势。

(二)重点污染源治理攻坚战役。从2007年到2008年底,对子牙河水系内所有排污企业实行严格的COD排放总量控制,流域内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率达到11%以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的不低于50%。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海河规划》中COD浓度低于200mg/L的中期目标,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其中沧州市不低于70%。

(三)跨界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战役。从2009年到2010年底,在污染源达标排放基础上,扩大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成果,确保子牙河水系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达到《海河规划》目标要求。子牙河水系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率达到18%以上,《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运。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海河规划》目标,COD浓度低于150mg/L。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中沧州市不低于85%。

二、大力开展子牙河水系环境综合治理

(一)认真抓好企业排污稳定达标工作。今年底前对子牙河水系污染源进行普查,各地要摸清污染源的名称、位置、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建立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今年底前,依法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大污染源监督检查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排污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整治。今年11月底前,企业要自行封堵私设的暗管排污口,并坚决禁止用渗坑、渗井违法排污。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一律责令停产治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努力实现污水处理厂达产达标。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违法排污问题。对长期不能稳定运行、出水严重超标的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暂停审批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并对有关重污染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达产运行的,2007年底前必须配套管网建设,达产达标运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2010年前子牙河流域所有县(市)必须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子牙河流域凡未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深度处理的造纸、制革、印染、制药、食品、化工等污染重、排水量大的项目,继续实行停止审批。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今年底前所有城市以及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设区城市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不低于0??6元/吨。2007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必须改制成为企业法人。

(三)突出搞好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及产品。认真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再提高项目。2008年底前列入《海河规划》的工业治理项目要完成60%以上,2010年底前完成《海河规划》中所有工业治理项目。省环保局组织制订造纸、制革等重污染排水行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对化工、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公布名单,并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7年起,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要限产限排。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总体功能定位和环境准入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区,出示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达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水质稳定达标。强化“三同时”管理,禁止未经验收的项目投入生产。认真核定子牙河水系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各水功能区的限排意见。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论证,已有入河排污口要重新登记,确保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

(四)全面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各设区市要根据污染源排查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占污染负荷总量65%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限期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2008年底前,50%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厂区污水入口和出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底前,80%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理设施情况,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快子牙河水系主要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今年底前完成5个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站建设,2007年底前完成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跨市、县(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省环保局要统一组建子牙河水系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日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五)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沿岸及重点区域的群众饮水水质情况进行调查,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饮水水质不达标的,要作为全省十大民心工程重点进行整治。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对该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给予重点支持,尽早解决农民饮水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平原农村等限制开发或优化开发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监测,积极开展乡村清洁循环利用示范工作,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强化乡村垃圾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治理示范。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做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确保实现子牙河水环境质量目标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水污染物削减任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将各市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实施情况、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作为省政府对各市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完不成总量削减任务的、跨界河流断面水质长期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辖区或下游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坚决查处一些为了既得利益,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的企业,并依法依纪追究那些制造污染、给群众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要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三)严格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失补偿机制。各地要下大力集中整治威胁农业、渔业特别是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污染严重导致辖区或下游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先由责任地政府筹措资金垫支赔偿,再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违法排污企业追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助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子牙河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共享。

(五)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落实企业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各级金融部门在贷款审查时,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的,或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及时将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项目,环保工程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或虽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政策擅自生产,严重浪费国家资源、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的企业,通报当地金融部门。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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