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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0-12 11:31:46 浏览:

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皖司〔2020〕47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要求,建立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统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体设计,编制落实总体规划,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
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司法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召集人:姜  明  省司法厅厅长

成  员:笪艺武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姚  群  省科技厅副厅长

吴韦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张国锋  省公安厅副厅长

胡孔胜  省司法厅副厅长

许静静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召远  省财政厅副厅长

黄  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孙艳辉  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

胡   刚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

王  敏  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王爱学  省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刘   峰  省税务局总经济师

徐致平  省高院副院长

盛大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联络员:周德兵  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副处长

聂中生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系建设处处长

王祖贵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综合法规处副处长

王赵军  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

朱   浩  省司法厅法律服务处处长

陈帅南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方   志  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四级调研员

冷   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处长

沈世伟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吕健魁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李霄音  省政府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副主任

孙   彬  省数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副处长

缪文彬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

潘少华  省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崔家超  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胡孔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文转载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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