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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治理促进产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7 20:59:30 浏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整合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治理

  促进产业发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整合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治理促进产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2016年至2017年,选择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良好生态湖泊水域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土壤污染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六类环境治理项目进行试点。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要求,对试点项目引入第三方治理,在开展环境治理的同时,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促进我省环保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各负其责,分类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根据试点项目性质分类组织实施。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第三方治理;
属于市场竞争领域的,主要采取引导企业间对接、设立环保产业基金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治理项目。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支出绩效评价。

  3、坚持"四个统一"、"四个不变"。涉环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公开、统一支出"的原则进行整合;
坚持资金来源渠道不变、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

  二、资金整合范围和方式

  (一)整合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环资金。主要为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的涉环资金。重点整合以下资金:发改部门的重金属污染治理等资金;
环保部门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管网专项等资金;
农业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

  (二)整合方式及步骤。

  1、建立项目库。每年1月起,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指南,建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库,包括以前年度未完工可转为第三方治理的项目、当年可引入第三方治理的项目。试点期间重点将以下项目纳入项目库: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如烟尘治理、固废利用、园区污水厂建设、城市及周边区域第三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如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等;
良好生态湖泊水域综合治理项目,如饮用水水源保护、流域污染源治理、生态恢复与保护等;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如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等;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如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等;
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项目。

  2、建立企业库。每年1月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湖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库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合格的纳入企业信息库。同时,每年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级高的,政府采购优先选择;
评级低的,淘汰出企业库。

  3、资格预审。每年3月,项目所在地政府就当年实施的上述六类第三方治理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可继续开展政府采购准备工作;
不足3家的,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后重新公告;
调整后仍不足3家的,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每年3月,项目所在地政府公开发布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结束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协议。资格预审不足3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对项目实施成本监审(调查),合理确定所购服务项目的价格。省直有关部门要对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引入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专项检查,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5、绩效考核。每年12月起,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本年度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地方政府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污染项目治理;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全额收回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三、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完善配套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湖南省环境保护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湖南省环境保护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细则》、《湖南省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方案》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3、公布基础信息。每年初,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省政府年度发展规划或计划,审核并向社会发布需完成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相关信息、拥有第三方治理资质企业信息及排放未达标企业名单等信息。

  4、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验收考核制,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国库集中支付制;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本文转载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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