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得体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11-08 18:17:45 浏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批准〈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请示》(州政[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你州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州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青苗补偿费标准

备 注

专业菜地

1224

未栽种或播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2450

已栽种或播种,但不能收获的

水田

776

未栽插或播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1550

已栽插或播种,但不能收获的

旱土

640

未栽种或播种,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1280

已栽种或播种,但不能收获的

专业鱼池

2590

成鱼池

3100

鱼苗鱼种池

水塘水库

2590

被承包养鱼的

临时养鱼池

2590

用于成鱼养殖的

2980

达到鱼苗鱼种池养殖标准且用于鱼苗鱼种养殖的

说明:1、专业菜地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批准划定的专门用于蔬菜生产的耕地。专业菜地其他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专业菜地改种非蔬菜作物的,或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按旱土标准进行补偿。

3、种有多种作物的,只按土地类别的年产值酌情补偿。

4、生长期在1年以上的农作物,可按生长期长短以1年产值加计2-5个月的产值计算补偿。

5、撂荒田土不予补偿。

6、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只补偿绿肥,按150-170元/亩进行补偿。

7、田埂上种有豆类作物的,视种类结合其生长状况,按田埂长度每米补偿0.4-1.0元。

8、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根据鱼类生长情况酌情补偿。

9、承包者对承包的水塘水库、鱼苗鱼种池等进行附属设施建设投入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10、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征地方不另补平塘、捕捞、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由成鱼及鱼苗所有者投入建设的其他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二)

土 地 种 类

生 长 期

单位

补偿金额

苗期

元/亩

4000

初采期

6000

盛产期

12000

衰老期

2500

苗高0.3米以下

元/株

1.0

苗高0.5米以下

1.8

冠幅0.5米以下

4.4

冠幅0.8米以下

7.8

冠幅1.0米以下

12.2

说明:1、栽植后第1年为苗期,第2年为初采期。

2、茶叶苗圃地视其生长情况1年生的按每亩地1280元、2年生的按每亩地1450元进行补偿。

3、茶园在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按照补偿标准增加20%进行补偿。

4、零星茶叶树一穴多株的,按冠幅计算补偿。

青 苗 补 偿 费 标 准 (三)

单位:元/株

名 称

苗 高

胸 径

1米以下

1-2米

2-3米

5厘米以下

9厘米以下

12厘米以下

杜仲、银杏、黄柏、

香桂、刺揪

6.0

8.5

14.5

12.0

15.4

23.9

水杉

1.3

4.2

5.9

7.7

11.2

18.2

万年青

4.9

7.0

11.9

9.8

12.6

19.6

白玉兰

4.9

7.0

11.9

9.8

12.6

19.6

桂 花

4.9

7.0

11.9

9.8

12.6

19.6

小叶黄杨

4.9

7.0

11.9

9.8

12.6

19.6

栀子花

1.3

4.2

5.9

7.7

11.2

18.2

紫 薇

1.3

4.2

5.9

7.7

11.2

18.2

木荆花

4.9

7.0

11.9

9.8

12.6

19.6

樟、梓、楠、桐

6.0

8.5

14.5

12.0

15.4

23.9

杉、椿、国外松

1.6

5.1

7.2

9.4

13.7

22.2

马尾松、柏木

1.3

3.4

5.1

8.5

13.7

17.1

泡 桐

1.2

3.0

4.3

6.0

10.2

13.7

梧桐、苦楝、臭椿

0.9

3.3

4.6

7.7

10.2

13.7

其他杂木及灌木林

可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不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棕 树

已产棕的每株补偿30元,未产棕的每株补偿5.0元,未移栽的不予补偿

楠 竹

视大小按每根6.0-8.5元补偿

杂竹类

每百公斤补偿40元

草地、草皮

人工建植草皮按每平方米6元、其他草地草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说明:1、以上为零星和成片树木的补偿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

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计算补偿。

3、树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

4、以上树木苗圃按株数补偿或按邻近水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9700元;
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被征地方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费标准(四)

单位:元/株

苗 床

定植管理期

始果期

盛果期

衰老期

蜜 桔

0.5

0.4

0.1

10.2

6.8

4.3

77

68

51

273

213

171

128

85

43

红椪桔

0.5

0.4

0.1

8.4

6.0

3.4

68

60

51

256

196

128

107

76

39

普通甜橙

0.5

0.4

0.1

7.7

5.1

3.4

67

59

46

235

171

107

85

65

33

冰糖柑、椪柑

0.7

0.5

0.2

17.1

12.8

6.8

85

76

65

323

256

193

150

107

65

柚 类

0.5

0.4

0.1

14.6

11.1

5.1

78

70

56

300

280

215

107

85

43

臭柑

0.1

0.1

0.1

4.3

3.1

1.8

43

33

21

193

150

107

65

55

33

桃、李、梨、梅、杏、枣

0.5

0.4

0.1

6.3

4.3

2.1

55

43

35

215

183

128

95

76

65

核 桃

0.5

0.4

0.1

10.2

7.6

4.3

68

60

52

235

171

128

101

82

68

柿 子

0.6

0.5

0.4

10.2

7.6

4.3

70

61

55

278

215

171

95

77

65

枇 杷

0.5

0.4

0.1

10.2

7.6

4.3

68

60

52

235

171

140

116

85

70

板 栗

0.6

0.5

0.3

13.7

7.6

4.3

70

61

55

278

218

201

101

85

77

油 茶

3.0

2.1

1.7

43

33

21

150

107

77

52

43

21

油 桐

2.1

1.3

1.0

43

33

21

128

95

85

43

27

17

花 椒

0.4

0.3

0.1

5.2

3.5

1.7

45

35

29

120

100

80

70

60

50

拐 枣

0.4

0.3

0.1

5.2

3.5

1.7

45

35

29

150

130

80

70

60

50

乌 桕

0.1

0.1

0.1

3.5

2.5

1.7

35

27

17

105

78

70

35

24

14

猕猴桃

0.4

0.3

0.1

5.2

3.5

1.7

45

35

29

120

110

80

70

60

50

葡 萄

0.4

0.3

0.1

5.2

3.5

1.7

45

35

29

100

80

70

60

50

40

石 榴

0.4

0.3

0.1

8.4

6.2

3.5

56

49

43

150

130

100

70

60

50

说明:1、柑桔类定植前为苗期,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并视年限确定为一、二、三等。

2、杂果类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5年为盛果期,16年以上为衰老期。

3、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以上种类的苗圃按实际密度结合标准密度(30000株/亩)进行补偿,实际密度达到标准密度的20﹪、40﹪、60﹪、80﹪和100﹪的,分别按1940元/亩、3880元/亩、5820元/亩、7760元/亩和9700元/亩进行补偿。

4、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按乌桕每亩不超过250株、拐枣每亩不超过150株、葡萄每亩不超过110株、石榴每亩不超过110株、其他的每亩最高不超过100株结合生长期进行补偿,生长期的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兼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湘西自治州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本文转载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全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全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全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1500974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