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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北省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3:41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推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评选河北省民营企业家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在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中担任厂长(经理、董事长)的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全省共100名(各市推荐名额附后)。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本人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
顾全大局,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劳动力就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坚持以人为本,支持本企业的党组织、共青团和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文化建设独具特色,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有符合企业实际的自主培训活动,在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成效显著;
重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立了高素质的科研队伍,能够不断引进和开发新技术,加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四)善于学习新知识,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开拓能力,建立了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重视管理创新,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推行现代化管理,不断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路子;

(五)连续三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本人在企业经营决策中业绩显著,企业近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均纳税200万元以上。

(六)近三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经营者不能参加评选:

1、经国家质检部门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严重污染而达不到国家规定治理标准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5、经营方向与国家产业政策不符的。

(七)被推荐人所在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必须由有关部门审计合格。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推荐河北省民营企业家,要经所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掌握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二)对推荐为河北省民营企业家的人选,必须有当地县、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依法经营的证明,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和近三年纳税额的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重大伤亡事故的证明。各市推荐的人选确定后,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荐人选要填写《河北省民营企业家呈报审批表》,并附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04年10月底前报省中小企业局。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100名民营企业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授予“河北省民营企业家”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省成立由宋恩华副省长任主任,省中小企业局、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组成的河北省民营企业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0311—7903826),办公室主任由路富裕同志兼任。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四年九月七日

河北省民营企业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 推 荐 名 额

石家庄市13

承德市5

张家口市5

秦皇岛市5

唐山市13

廊坊市8

保定市12

沧州市8

衡水市8

邢台市11

邯郸市12

合计 100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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