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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1:00:2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我省金融风险,保障全省经济和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郭庚茂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赵世洪 省长助理

董经纬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

王景武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

李蕴祺 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局长

成 员: 高卫兵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局长孙沛城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局长

李小秋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

苏银增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甄新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郭秀堂 省财政厅副厅长

魏 平 省委宣传部秘书长

董云鹏 省监察厅副厅长

曹爱平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继红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景祥 省统计局副局长

在防范和化解我省金融风险,维护我省金融稳定过程中,视情况请省法院协助。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李小秋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人民银行等有关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
研究全省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省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沟通金融稳定信息,统一政策,协调行动;
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区域金融风险;
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其他需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研究起草金融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起草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经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研究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列席。

(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

(三)工作安排和情况反馈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归纳和整理,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重大事项,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进行传达部署。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河北金融稳定简报》,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四)督办制度。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四、工作要求

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好我省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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