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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告】全国实施国五标准通告

发布时间: 2021-10-09 12:14:05 浏览:

(一)通告的含义和特点

1.通告的含义

通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通告的功能定义为: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和公告二者有一些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都具有晓谕性和公布性,发布范围都是面向全社会。要想避免二者之间概念的混淆和文体的误用,关键是区分二者的不同。这些区别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告是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涉及内容多是国家大事或省市级的行政大事,或者履行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程序。小的局部性事项和非法定的事项,不能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布。而通告是用来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它所涉及的事项一般没有公告那么重大。

第二,对发文机关的限制性有较大不同。

公告是一种高级别的文体,只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法定事项时,才能由高级别的行政部门发布,这一点前面介绍公告的特点时已有阐述。而通告是一种高级机关和基层单位都可使用的文体,不仅行政机关可以制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可以制发。

第三,发布范围有所不同。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采用的文种,它的发布范围比较大,遍示天下,一体周知,接受的人越多越好。而通告虽然也是面向社会发布的,但多是限定在一个特定社区范围内,而且内容也多是指向一个特定的人群,要求这一社区的某一类特定人群遵守或周知。所以通告的定义中特意强调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通告的特点

(1)法规性

通告常用来颁布地方性的法规,法规一经颁布,特定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民众都必须遵守、执行。例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告》,对有关事宜作了八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为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作了五条规定。

(2)行业性

不少通告都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如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等,都是针对其所负责的那一部分的业务或技术事务发出的通告。因此,通告行文中要时常引用本行业的法规、规章,也免不了使用本行业的术语、行话。

(3)实务性

所有的公文都是实用文,从根本性质上说都应该是务实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有的公文只是告知某事,或者宣传某些思想、政策,并不指向具体事务。通告则是一种直接指向某项事务的文种,务实性比较突出。

(4)周知性

通告的内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或特定的人群普遍知晓,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某些规定事项,共同维护社会公务管理秩序。

3.通告的分类

通告有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大类型。这两种通告是以法规性的强弱不同为标准来区分的,二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规性的通告不可能没有知照性,知照性的通告完全没有法规内容的也不多见。但二者在性质上毕竟有所区分,如《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强制性措施较多,属于法规性通告;
关于因施工停水、停电的通告,主要起通知事项的作用,没有强制性措施,属于知照性通告。

(二)通告的写法

1.通告的标题和发文字号

(1)通告的标题

通告的标题,主要有两种写法。

一是全题写法,也是公文标题的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三者共同构成。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办理1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通告》等。

二是省略事由的写法,由发文机关、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市房地产管理局通告》等。

通告也可以由事由和文种构成标题,省略发文机关名称。还有的通告标题只有文种“通告”两字。

通告标题还有一种特殊的写法,将标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发文机关加文种,即“××××通告”;
第二部分是通告的主要内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明日起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

(2)通告的发文字号

通告的发文字号不像一般公文那样只用常规方式,实践中有多种情况并存。

如果是政府发布通告,要有正规的发文字号,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发文字号就是“市政告字〔1997〕6号”。

如果是某一行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则可采用“第×号”的方式,标示位置在标题之下正中。

2.通告的正文

正文采用公文通用结构模式撰写,共分三大部分,可分别称为通告缘由、通告事项、通告结语。

(1)通告缘由

作为开头部分,通告缘由主要用来表达发布通告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如:

 

为进一步巩固建设国际性花园城市的成果,营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政策,市政府决定对深南路、滨河路、红岭路、华强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实施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这个开头部分主要写了发布通告的根据和目的。

(2)通告事项

这是主体部分,文字最多,内容最复杂。较多采用分条列项的写法,以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如果内容比较单一,也可采用贯通式写法,

(3)通告结语

这是结尾部分,写法比较简单,多采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或“特此通告”的模式化结语。

 

【 例 文 一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02年劳务暂住证的通告

为适应国家关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内办理2002年劳务暂住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劳务工后,必须在20日内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并持办理劳务用工手续的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

市、区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统一查验下列资料:

(一)计划生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

(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聘请在内地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应到市、区人事部门申办聘派干部手续,并持办理聘派干部手续的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

市、区人事部门办理聘派干部手续时,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办劳务用工手续时,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也可就近到市、区劳动部门工作点办理。

原计划单列单位劳动管理部门工作点,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局暂停委托其行使劳务用工管理职能。计划单列单位所属企业劳务用工手续,暂由市劳动局工作点负责办理。

四、经批准在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门店等从事各类临时劳务的暂住人员,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租赁房屋合同书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劳务暂住证。

五、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配合人事、劳动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工手续和暂住证。

六、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涉及深圳居民按比例就业、劳动合同管理、失业救济、招调工入户、劳资纠纷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务工人员的身份为其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或聘派干部手续;
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应认真审查务工人员的身份,发现有混淆身份的,应予纠正。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流动人员有关费用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1〕334号)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暂住人口管理费按月收取,每月25元。

(二)办理劳务暂住证,每张收20元制证工本费。

(三)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劳务暂住证制证工本费的收费渠道维持不变。

(四)新办劳务暂住证,应在《暂住人口登记表》上粘贴申请办证人员的相片。《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2002年上半年新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有效期一律至2002年6月30日。

(六)凡2002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有延期延长至2002年6月30日。持此类暂住证务工人员的劳务用工手续或聘派干部手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宝安、龙岗两区办理特区内劳务暂住证,控制在用工总量的20%以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办理劳务用工和劳务暂住证工作点(略)

2.办理聘派干部和劳务暂拄证工作点(略)

二○○二年二月十日          

 

【 例 文 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八年,在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下,实现了禁放工作目标。今年春节将临,为使全体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特就“禁放”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禁放区域不变。具体是: 东以107国道向东延伸200米;
西以西环路向西延伸200米;
南以南三环向南延伸200米;
北以北环路向北延伸200米;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为禁放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邙山区、郑东新区的非“禁放”区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2月17日违反《条例》的,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行政拘留。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条例》,特别是家长同志要做出表率,并教育好子女,不要违反禁放《条例》。

六、全体市民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10。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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