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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发布时间: 2021-11-07 20:28:01 浏览: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奇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共计61项,由原实施机关依法委托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赣江新区范围内实施。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主动对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落实责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承接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在本《决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完成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衔接落实。

  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对本《决定》附件目录中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取消、下放或者调整的,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目录中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予以适时调整。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赣江新区行使的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61项)


    

 


(本文转载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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