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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11-08 18:21:50 浏览:

登记号:HNPR—2011—00051 湘政函〔2011〕2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娄底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X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附件: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4、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件1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

要求及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一)补偿标准:1000元/平方米。

(二)结构、装(修)、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厘米眠墙;
标准梁柱;
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
预制空心板楼面;
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
现浇天沟排水;
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挑阳台,楼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拦;
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
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三)其他事项。

1、房屋主体补偿按65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平方米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二、砖木结构

(一)补偿标准:750元/平方米。

(二)结构、装(修)、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厘米眠斗或13墙及木屋架内砖卡墙;
预制小梁平板;
青瓦屋面;
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米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内、外墙粉灰、顶面天棚以上装(修)饰标准;
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3、门窗: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室内水、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齐全;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三)其他事项。

1、房屋主体补偿按48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270元/平方米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土木结构

(一)补偿标准:500元/平方米。

(二)结构、装(修)、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土砖土筑、节砖墙或木织墙;
各类楼栿;
青瓦屋面;
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米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水泥整体垫层及面层水泥抹光以上装(修)饰标准;
内、外墙面粉灰;
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三)其他事项。

1、房屋主体补偿按35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150元/平方米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四、棚屋结构。

(一)补偿标准:150元/平方米。

(二)结构、装(修)、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土砖土筑或节砖墙;
青瓦屋面;
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层高3米以上。

2、地面:地面硬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标准门窗。

4、水电及其他:水电设施齐全。

(三)其他事项。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附件2

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一)

项目类别

名称或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明

晒坪

砼水泥坪

平方米

20

厚度不低于8厘米

水泥坪

平方米

12

厚度不少于5厘米,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5元

三合土坪

平方米

8

厚度不少于6厘米

道路

土路

平方米

6

宽度不低于2米

砂卵石、炉碴、碎石道路

平方米

12

表面平整压实

砼道路

平方米

30

厚度按10厘米计算,每增减1厘米增减10%

挡土墙护坡

片石干砌体

立方米

100

片石浆砌体

立方米

150

砖砌体

立方米

220

围墙

24眠墙

平方米

60

已包括基础,贴瓷片、砖墙 5元/平方米

24斗墙

平方米

50

同上

18墙

平方米

40

同上

土筑、土砖墙

平方米

20

同上

电杆线拆迁

水泥电杆

280

7米以上,包括杆上设施

水泥电杆

230

7米以下,包括杆上设施

室外照明线

10

双线,室外补偿

室外动力线

20

室外补偿

架电杆线

埋栽电杆线

300

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等。占用水田的增加200元,占用其他耕地的增加100元

拉线柱

300

同上

室外生活水管

5-10

塑料软管按5元/米补偿

排水涵管

暗砼池管

20

直径200毫米以上,每增加100毫米增加20元/米;
室内不予补偿

PVC管

10

铸铁管

20

直径100毫米以上,每增加10毫米增加5元/米;
室内不予补偿

(包括抽水设备、设施拆装)

砖石或水泥预制机井

300

直径120厘米以下

土井

50

直径80-120厘米

摇井

800

钻探井

400

直径80厘米以上,深度3米以上

水泥抹面

平方米

6

室外倒制件报废

钢砼

立方米

480

素砼

立方米

300

棺木

200

搬运费

阴涵

15

洗衣台

100

洗脸瓷盆

50

瓦窑

1000-2000

废弃不补偿

石灰窑

1000-2000

废弃不补偿

沼气池

4000

每栋房屋限补一个

煤气表

3000

含开户、安装费

红薯窑

200

鸡鸭圈、灶

50

土方

立方米

8

材料转运

150

简易工棚

平方米

20-30

迁坟

土坟

1500

墓碑按200元/块补偿

砖石坟

2400

砖砼坟

3000

(二)零星花木类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明

桂花树

2

高不足1.5米

40

高1.5米-3米

200-300

高3.5米以上,胸径在10厘米以上

松柏

2

高不足1.5米

40

高1.5米-3米

100

高3米以上

杜仲、雪松

5

高不足1.5米

50

高1.5米-3米

100-200

高3.5米以上,胸径在10厘米以上

茶叶

2

成片按面积计算

8

12

油茶

2

20

50

芭蕉

5

美人蕉

2

月季花

3

菊花

2

兰草

0.3

银杏、广玉兰

5

40

200

高3.5米以上,胸径在10厘米以上

铁树

5

50

100

其他花木

2

5

山胡椒树

2

10

其他乔木

2

8

12

楠竹

2

(三)零星果树类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桔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8

1、盛产期果树是指高度在3.5米以上,胸径在10厘米以上,冠径在3.5米以上。

2、一般挂果期果树是指高度在2.5米以上,胸径在5厘米以上,冠径在2.5米以上。

3、未挂果的果木只补移栽费2元/株。

4、0.5米以下幼苗不予补偿。

一般果树

100

盛产期果树

150

梨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8

一般果树

80

盛产期果树

120

桃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8

一般果树

80

盛产期果树

120

枣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8

一般果树

60

盛产期果树

100

杨梅树

开始结果

40

一般果树

300

盛产期果树

800

葡萄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5

一般果树

20

盛产期果树

100

棕树

小棕

1

中棕

15

大棕

30

漆树

开始刮漆

30-50

其他果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8

一般果树

40-60

盛产期果树

60-100

说明:

一、表内项目,如残缺不齐,长期闲置不用者,按表内标准折价或不予补偿。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80%予以补偿。

二、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设施(包括炉灶、非固定猪食槽、活动水泥板、活动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三、房前屋后的排水设施,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上,不再另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五、树木胸径、高度、冠径其中2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其中,胸径是指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冠径是指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但零星花木、零星果树补偿每亩最高不得超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0〕3号)中苗圃、果园青苗补偿最高价格的80%,如今后另有新的苗圃、果园青苗补偿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3

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 明

组合灶台

1000

1、包含材料及拆、装费用在内。

2、能移动的不予补偿。

3、组合灶台内有热水灶的,增加500元/组。

钢筋水塔

立方米

200

座便器

100

嵌入式壁柜

35

浴缸

300

电话机移装

200

1、价格有调整的,按调整的价格执行。

2、包含材料及拆、装费在内。

宽带移装

200

有线电视移装

200

煤、电热水器移装

150

窗式空调移装

200

分体式空调移装

300

柜式空调移装

400

卫星电视接收器移装

200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300

不锈钢水塔

200

附件4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一、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占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
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没有封闭的有柱的檐廊、有七字挑(十字挑)的无柱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50%补偿;
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按其投影面积补偿,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
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二、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三、本标准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基地的平整、按结构要求的砖、石、柱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房屋的墙 、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等装(修)饰,超越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同结构最高装饰标准计算,不再另行计价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价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新建地及拆迁转运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房屋主体及房屋架空层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房屋的屋面或隔热层前后经墙(柱)平均高度达到0.5米的,按同类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计算,高度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五、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只能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高度2.2米以下的,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主体补偿标准增加10—20%计算。

七、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全额进行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娄底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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