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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0:29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

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地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服务,制定此办法。

一、健全协调沟通机制。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金融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为金融机构了解全省经济形势、共谋发展创造条件,并及时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金融运行分析例会制度,重点研究解决全省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省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提供决策依据。建立重大事项沟通机制,省政府就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等,充分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调动其服务和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二、加强支持、配合和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灵活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支持和推动本地区金融业加快发展。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金融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充实力量,搞好协调服务。

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作为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深入整顿金融秩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全省开展创建金融生态县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正确导向,确保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运行。年终经评比验收后,省政府对工作突出的市、县给予表彰。

四、建立金融贡献评价和奖励制度。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突出的省级金融机构实行“金融贡献奖”,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和奖励标准,报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对在河北入驻或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含3年)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取得突出业绩,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对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以重复计奖:(1)当年贷款增幅排名居全省第1位;
(2)新增贷款余额居全省前2位;
(3)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能力(新增存贷比)居全省第1位。

对获奖单位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和方式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安排。

六、鼓励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对在河北入驻或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含3年)的保险公司,为参保客户提供更多、更快理赔,在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并向其总公司通报工作业绩。对同时具备两项条件的可以重复计奖:(1)保险理赔增幅和金额两项指标(各占50%权重)综合考核居全省第1位;
(2)在重大事故、灾害发生后迅速勘察理赔,贡献突出的。

对获奖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和方式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

七、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加融资。对在省内注册设立的证券、期货、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省资本市场发展和募集资金做出较大贡献,凡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且交易总额或募集资金总额在全国同行业居前3名或位次明显前移的,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

八、鼓励金融管理部门为河北经济排忧解难。对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完成重要任务、解决金融难题和开展重大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采取“一事一定”的奖励办法,由省金融办牵头研究提出实施意见,报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九、鼓励银行机构来冀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新来河北设立或迁入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正常运营半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对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来河北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银行考察和开办费用。

对已入驻河北,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所在市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政策优惠。

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企业上市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加强对上市资源的培育和对企业上市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制定和实施推动企业上市的具体鼓励政策。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对因审计调账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

奖励为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做出较大贡献的驻外机构。对省政府及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和窗口单位,为我省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直接融资提供无偿服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推荐,经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对其他做出突出贡献驻外机构的经费补贴,由各市、县(市、区)参照上述办法确定。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冀发展。省级金融机构以股权、期权形式给予高管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在股权、期权兑现前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兑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就近安排入学;
需要进入高中教育阶段的,在按当地中考分数录取的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安排;
已进入高中教育阶段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事宜。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在总结我省已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运作经验,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逐年扩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规模,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十三、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补偿机制。对在融资活动中由于客观原因和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较大风险或造成较大损失时,仍坚持信守承诺,履行合同,能够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机构,对承担社会公益性无收益或低收益业务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业务补偿,即对地方政府掌握的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及重要产业支撑项目等优质项目的投资信贷业务,财政、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的存款和理财管理业务等,凡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该类金融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融资配套支持体系。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基础建设项目,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融资平台,提供资本金支持,弥补经营和建设主体资本金不足问题,为金融机构投入提供配套支持。

十五、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各级政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调节运作财政专户资金,考虑贷款规模、存贷比等因素,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较大的银行优先给予支持,调动商业银行增加贷款的积极性。

十六、建立政府牵头的债权银行风险协调化解机制。在有多家银行贷款的省内大企业、大项目发生突发事件、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而出现债务危机时,由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配合,利用债权银行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各家债权银行进行有效协调,防止出现由于一家债权银行单独采取抽撤信贷资金或不履行合同,而损害其他债权银行和有关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于不按本办法或债权银行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执行、对省内企业和其他债权银行造成风险的银行,当年不得享受本办法中的支持、补偿和奖励。

十七、具体实施责任程序。对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评选奖励工作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由省金融办根据各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情况,商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上年度奖励计划名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奖励金额并兑现。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补助,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省级银行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暂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其他政策措施的兑现实施,由省金融办商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八、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施。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金融办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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