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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1:25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面提高我省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质量工作对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行业和国家形象,已成为当前国内外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我省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好转,但仍存在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规模小,生产条件落后,产品质量差,个别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有的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少数基层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质量水平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二、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到突出位置来抓

(二)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严格落实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措施,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品,着重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运、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业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坚决退市和召回。

(三)抓好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加强市场巡查和质量监测,强化食品主要经营场所的质量管理,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在流通环节,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架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食品经营户依法登记,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在消费环节,深入推进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

(四)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不断加大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力度,严格控制不合格商品流出国门,严防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努力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严格执行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
大力推进电子监管,提高出口商品特别是食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建立完善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防范信用风险;
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检漏检行为,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和区域产品治理整顿

(五)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加大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力度,建立严密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将食品等日用消费品质量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综合评价和风险预警等手段,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各级政府要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力度。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行政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对未获得许可资质就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合法、完整、公开、公正。严格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打造大监管工作格局。对已获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能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许可资质。定期、不定期进行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重点查处非法认证、虚假认证、逃避CCC认证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被撤销和被暂停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管。

(七)深入开展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执法部门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不断探索和开创执法的新方法、新思路、新局面。要施“重典”、出重拳,对食品、药品、农资等涉及人身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制假售假案件,从严从快,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联合办案,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案件,采取协查联动的方式,形成执法合力。要狠抓大案要案,对存在地方保护或有黑恶势力背景的重大案件,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大问题跟踪报道等形式,营造高压态势,形成对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分子强大的威慑力。

(八)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总责、监管各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区域监管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执法,更不允许挂牌保护。严格责任追究,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事件的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集中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扶优治劣两手抓,对于区域性产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打造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上,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

(九)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各种风险预警和快速应对机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各级政府要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社会突发事件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的财力投入,搞好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以及通信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等各类产品质量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是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性就餐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强化质量基础,提升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水平

(十)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我省主导行业、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包括食品、农业、建材、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纺织等行业的标准体系,为食品、农产品、建材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产品生产实现全过程的标准控制创造条件,为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主导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标准制修订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我省技术标准水平和标准覆盖率。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和国家标准化活动,使我省自主创新技术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进而确立产业发展的优势地位。大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

(十一)切实加强计量管理。切实加强企业的计量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计量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成本核算,节能降耗,增加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保证作用。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按照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区域特色企业推行国家《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规范》,通过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企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及时对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率。

(十二)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引导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继续推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要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十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引导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收集主要国际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最新动态,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研究。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网络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引导企业利用国家出口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关键技术、技改、参与认证认可国际规则的制订修订等方面的活动,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WTO规则,对国外通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培育提高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市场不断严格的技术要求的能力、自主应用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提高出口综合效益的能力和运用自主优势技术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十四)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牢固树立质量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大质量诚信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培养社会责任感,提高质量诚信意识。建立反映企业产品质量状况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形成质量信用奖惩机制,从制度上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
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扎实推进质量振兴

(十五)加大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力度,努力打造一批享誉国内外的名牌产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引导企业增强名牌意识,激发内部动力。广大企业要向名牌企业看齐,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赢得市场信赖,积极争创名牌。已经取得名牌产品的企业,要瞄准世界名牌,实现规模和效益的扩张。通过企业争创名牌活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大政府的推动力度,研究名牌扶持政策和推进办法,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付诸实施。严厉打击假冒名牌行为,保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媒体宣传、社团服务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共同促进、支持企业培育、宣传和保护名牌,努力形成“名牌兴、企业兴、经济兴”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打造“河北制造”的区域名牌,塑造河北产品的良好形象。

(十六)继续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引导企业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继续实施和完善我省质量奖励制度,对在质量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引导企业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省质量管理奖、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和省服务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由设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质量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要加大对质量经费的投入,积极支持质量事业发展。

(十七)扎实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以提升特色产业质量竞争力为切入点,实现“质量兴市县活动”与建立质量社会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与省市开展质量振兴活动有机结合、与发展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有机结合,不断深化“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扩大整体开展质量振兴活动的范围。努力争创“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和“河北省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施工企业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主体的意识。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继续推进和完善质量巡查制度,采取集中巡查、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工程质量隐患和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围绕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工程质量不良记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历打击工程质量失信行为。

(十九)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推动服务行业企业贯彻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引导有条件的服务企业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促其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积极开展“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争创服务名牌”活动,培育形成一批优势服务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整顿不符合服务标准化规范的行业和单位,促进全省总体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

七、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舆论信息工作

(二十)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快修订《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举措和成效,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 ,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信息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利用“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对反映比较集中、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逐一查实,及时澄清 ,不回避、不拖延,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舆论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广泛开展质量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我省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大部署和战略决策,营造政府重视、企业积极、社会关注的良好质量氛围。加强和改进舆论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准确解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质量工作责任

(二十三)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成立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专项整治和质量与名牌工作的重大政策,研究解决食品等质量与名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涉及食品等质量与名牌工作的有关事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把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质量工作责任得到落实。

(二十四)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等质量工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安全负全责。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该重罚的一定要重罚,不得进行包庇甚至纵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基层建设,夯实技术基础,强化监管能力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监管力量不足的,要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协管员,强化监管能力,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快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发展,整合检测资源,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以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为骨干,以农业、林业、疾病控制等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的检验检测资源,实现全省检验检测资源的最大共享。加强基层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检验检测机构装备建设和检测能力的投入,有重点的支持我省经济发展所急需的检验检测手段和先进装备,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应急保障能力。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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