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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2:35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思路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纳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要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以合作生产加工、合作购销服务为重点,坚持农民自愿和农民主体地位,坚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坚持依托专业生产,多种形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抓好引导登记一批,扶持提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

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的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
乡镇由主管经济发展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按照“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
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的运行规则,把有产业基础的重点区域和领域作为培育重点;
把农民需求意愿强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作为发育组建的重点。发挥好专业乡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重点龙头企业、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育发展。

三、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

省重点培训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辅导员及省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
市、县重点培训县、乡辅导员和市、县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各地开展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培训等,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鼓励加强市场开拓

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
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帮助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畅通流通渠道,扩大产品销售。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推介活动予以一定的补助。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务部门支持其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五、引导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省政府奖励30万元;
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由设区市政府进行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或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各级政府优先给予财政扶持。

六、支持开展农产品加工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储存、保鲜、加贴品牌商标等初加工服务,优先列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给予扶持;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兴办以本社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切优惠政策。

七、促进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发展

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走产加销一体化路子。对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
鼓励和引导与龙头企业对接和配套,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调整和平衡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协调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和扶持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条件。

八、强化科技支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项目优先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省级农民培训标准,纳入全省农民素质培训政策范围予以扶持。

九、加大产业政策支持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带动广大贫困户增收的种植业、养殖业)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渔等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安排。

十、增强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要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明确重点,分级支持,合力帮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扶持1500个。

十一、改善信贷支持环境

涉农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等),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要。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给予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根据授信额度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成立联保体,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形式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享受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配套贴息政策的支持;
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积极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会,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二、提供保险支持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保费补贴;
涉农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为参加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林果业、牧业、捕捞业、农机作业、水利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

十四、给予用地、用电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用地,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以及相应的加工、贮藏等用电执行省电网售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十五、完善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人员执行。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六、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收任何费用;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无需进行商业评估和验资;
要认真做好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农民登记;
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对影响较大的、知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认定省著名商标时,适当放宽商标注册期限;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十七、实行严格的保护发展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摊派,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经济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收取服务费或委托其他机构代收服务费。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加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农业部门切实担负起“牵头、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支持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搞好行业服务。供销部门要深化系统改革,积极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登记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方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税、担保、联保等形式,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扶贫、质监和工经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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