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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2:51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

清理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纳入《目录》。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监察厅参与,于今年12月底前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文本,对目录编制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全省的目录编制工作。《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清理政府信息、编制修订政府《指南》和《目录》工作务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市、县政府《指南》和《目录》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各部门的《指南》和《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各部门保密组织及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单独编制《目录》,逐项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的编制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条例》实施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公开方法和时限要求;
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服务方式和内容;
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三、抓好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监察厅参与制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业务培训计划,抓好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对省政府系统主管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2008年1月底前完成对设区市政府系统主管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省行政学院要把《条例》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提高公务员贯彻《条例》的能力和自觉性。

以“中国河北”为核心的省政府网站体系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做好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建立索引和检索,方便公众查阅。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为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工作。

为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绍廉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保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档案局、省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制定省本级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承办省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

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处(室)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政府的做法,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主管部门,指定负责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在11月3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哲;
电话:0311—87906447)。

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拟在今年年底前后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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