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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补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5:4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从2008年3月1日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上报的正式文件实行网上传输,各设区市政府同时推行正式公文网上传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电子公文交换的准备工作,请省政府各部门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印模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联系电话:0311-87902359),用于制作电子印章。

二、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邢台市政府作为市级公文网上传输试点,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力争于2008年5月1日前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正式公文网上传输。其他市政府力争于2008年10月1日前实现正式公文网上传输。

三、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电子公文交换工作。

(一)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密码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软件;
电子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发送单位应当在电子公文发送后12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接收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各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维护和管理用于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履行保密职责。

(三)严禁电子公文交换工作人员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公章密钥库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严禁用于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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