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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9:59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把研究解决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村集体收益萎缩、村级组织服务功能弱化等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总体思路和目标是:落实党的农村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依法办事,实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改革,强化民主决策,切实加强监督,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合理开发闲置资源,努力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级收益不断增加,村级组织服务功能不断强化。到2010年,全省集体收益超10万元的村达到15%,无收益村比例下降到20%以下。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正确处理与减轻农民负担、家庭承包经营和坚持民主决策的关系。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能增加农民负担,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要鼓励和支持盘活集体资产,提高使用效益,禁止借资产管理之名乱收费;
鼓励和支持开发闲置资源,壮大集体实力,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鼓励和支持增强服务功能,靠优质服务创收,禁止强行服务,仗权敛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在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绝不允许越过这条红线。要严格界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范围,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场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不得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盘活、收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坚持民主决策,集体资产的出租、承包和转让,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集体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集体收益要重点用于解决农民群众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生产生活问题,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

三、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盘活利用力度

(一)开展村集体资产清查。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摸清农村集体资产种类数量、使用方式、收益等情况,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在全省农村普遍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及时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合理盘活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有一定可利用资产并具备人才、技术、资金基础的村,要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积极创办或扩张集体企业;
闲置资产较多、利用效率不高,人才、资金、技术缺乏的村,要把重点放在盘活现有资产上;
可利用资产较少,二三产业尚未起步的村,主要精力应放在为农业生产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上。

(三)规范资产流转程序。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少数人无偿或低偿占用的集体资产,应收回重新发包的要依法收回重新发包,应重新确定标准的要依法重新确定标准。从实际出发确定集体资产流转使用方式,适宜竞争承包的实行竞争承包,适宜定额租赁的实行定额租赁。对直接为全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资产,可按照维持正常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集体资产发包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四)加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鼓励村集体做好土地的开发整理,开展村企共建,走“农村支持企业、企业反哺农村、村企携手共建”的快速发展路子。

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

(一)选准改革突破口。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坚持先急后缓,优先对人均净资产量较大或近期货币性资金收入量大,城市化进程较快,领导班子能力较强,群众有强烈要求的村进行改革;
优先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整体转居村进行改革;
优先对整体搬迁村进行改革。产权改革试点单位(村)由县级政府确定,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二)因地制宜选择改革模式。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经济环境确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借鉴省内外经验,可实行以合作制为基础,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按股份共有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也可实行以筹资入股与量化配股相结合为特征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以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为组织形式的股份制。

(三)规范产权改革程序。通过深入宣传动员统一改革试点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制定改革方案。依法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合理界定股东,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投资者产权份额和劳动者产权份额。及时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稳定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强化行政监管职能。指导村集体依法健全民主理财组织,搞好农村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组织成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评估管理等相关规定,健全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集体资产台账登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村有乡管、委托代理、会计委派和集中上站办公等管理方式,积极推进财务核算电算化。强化民主监督,落实民主理财制度,严格开支审批程序,开展财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强化审计监督,切实搞好财务收支、经济合同、土地补偿、项目建设、债权债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每年审计面达到1/3以上。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把规范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卫生、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村集体盘活现有资产,不断加大对村集体发展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

(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总结各地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各设区市(不含石家庄市)要选择2个县(市)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试点县,借鉴正定县等省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取得经验后向其他县(市)推开。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

(三)抓好村干部选拔培训。深入实施农村干部“素质工程”,广开渠道选拔培养XX素质好、双带能力强、协调本领强的村组织合格带头人。加强村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继续选派大中专毕业生、优秀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任职,切实抓好从农村优秀党员、优秀青年和致富能手中选任村干部工作。积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经营管理素质,增强领导发展的本领。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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