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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5:07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认识。当前正处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期,市场环节是防控的薄弱环节。随意经营活禽、市场现宰现卖活禽现象普遍存在,不仅给禽间防控工作带来难度,同时对广大从事活禽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稍有疏忽,极易使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向人间传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严峻形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难度不能低估,对高致病性活禽经营行为传播禽流感疫情的可能不能低估,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不能低估,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可能性不能低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监督管理,加强经营市场设立的管理,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取缔设区市城区的活禽经营场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新建的经营市场,要严格审核条件,强化日常监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经营防疫条件的审核,指导经营单位设置病死禽只、污水、污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建设部门要做好经营单位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建设以及污水、污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切断禽流感的传播途径。

三、规范活禽市场经营行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活禽宰杀管理制度,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做好经营场所和宰杀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执行活禽粪便、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定期休市制度
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宰杀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病死禽只及禽类产品行为;
市场开办单位要将市场经营、宰杀、消毒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商务部门要积极推广禽类定点屠宰工作,逐步取消零散屠宰现象;
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禁止在城区市场外开展活禽经营行为。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禽类检疫监督,对出栏的禽类要实行临栏检疫,对市场经营和宰杀的活禽以及进入屠宰环节的禽只要查证验物,对屠宰的禽类要严格实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逐步实施禽类标识制度。加强对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冷藏场所禽类产品监督检查,实行挂牌亮证经营,逐步推行外埠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禽类和屠宰检疫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确保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安全。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应急处置工作。兽医行政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部门要制订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政府要求立即封闭市场,卫生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做好从业人员和禽只的疫情监测工作,严防疫情在人间传播,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市场活禽及禽类产品进行疫情监测,卫生部门要定期对经营人员进行医学监测。市场开办单位要制订经营市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指导从业人员搞好防护工作,对经营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监督迅速送医院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对经营市场出现的禽只异常情况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旦发生疫情,市场开办单位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封闭和消毒灭源工作。

六、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整顿的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活禽经营市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把规范当前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减少与禽类接触,避免与病死禽及其排泄物接触,倡导广大消费者食用冰鲜禽肉,不要吃生禽肉、蛋或未熟的肉、蛋,树立健康消费观念。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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