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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2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1:1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2005年全省城市化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一、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道路

1、完善“一线两厢”城镇布局结构。强化“中间一线”,发展提高“南北两厢”,完善以“中间一线”辐射带动“南北两厢”协调发展的城镇空间结构。进一步构筑环京津城镇密集地区、环省会城镇密集地区,构建新的沿海城市发展带。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发挥省会在全省城市化进程中的“领跑”作用。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3、按照做大、做强、做优、做美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其他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4、2010年前,大部分县级市城镇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的规模,一部分基础条件好的达到中等城市规模。将10个左右基础条件好、经济实力强、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越的县级市,培育成区域中心城市。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5、2010年前,全省县城平均规模达到8万人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城争取达到10万人以上,支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县城按照高标准小城市规划建设。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6、重点扶持和发展一批有产业基础和特色的建制镇,全省重点培育150个建制镇,其中省培育50个,设区城市培育100个。2010年前,全省重点镇人口规模达到3万人以上。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二、夯实城市化的产业基础

7、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全局带动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资源工矿型城市大力发展接续产业,小城镇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中心城市与小城镇产业协作紧密、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提升整体竞争力。注重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大力扶持就业空间大的中小企业。筛选一批劳动密集型项目,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

8、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基础上,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重点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的开发区、园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

9、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体系,提高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的投入强度和GDP、税收、就业岗位的产出量,提高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

10、加快城市和小城镇工业区建设,促进工业企业集中,带动城市新区发展。所有工业项目和新办工业企业,凡生产力布局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进入工业区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

11、做强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筑建材、食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现代物流、旅游等十大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壮大县域经济。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委农工办、省农业厅。

12、加快发展服务业。改造提高一批、培育壮大一批、大力发展一批,扩大城镇就业空间,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银监局、省体育局、省委农工办。

三、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13、落实和深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空间发展规划。深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城镇规模结构、职能结构、空间结构和区域基础设施网络。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4、适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上的协调一致,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15、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土地投放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16、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步伐,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城市规划区内凡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17、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杜绝破坏性开发建设。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防止过度人工化、商业化。强化城市设计,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挖掘和塑造城市特色。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18、加大规划工作投入,省、市、县(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市规划专项经费,保障各类规划适时编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19、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改进规划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各市、县(市)规划委员会,在规委会的领导下发挥专家作用,促进公众参与,完善决策程序,实现民主和科学决策。强化规划刚性原则,逐步形成规划决策和执行机构相分离的机制,解决行政领导干预规划实施和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健全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听证制度。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强化同级人大监督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0、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和肢解。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建设厅。

21、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四、完善和提高城市功能

22、加快城市道路、绿化、供水、节水、中水、防洪、燃气、集中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设区城市要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小城镇要重点解决历史欠账,满足城镇的基本功能需要。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23、合理安排机场、港口、公路、高速公路、快速轨道交通,完善京津冀区域大中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统筹区域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信息网络、电力、天然气等设施,实现共建共享,促进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24、合理确定住宅建设年度规模,切实保障住宅供应。适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普通住宅建设比例,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建设。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零星插建。大力发展健康住宅,全面提高住宅建设质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5、加快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应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安排中小学和社区服务设施。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建文化名市、名镇。在城镇率先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体育局。

26、严格执行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区域和城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和搬迁布局不合理的污染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监管,治理大气污染,严格控制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和噪声污染。加强小城镇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7、完善环境卫生体系,规范广告、牌匾设置和灯光照明,深入开展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强化城市绿化管理,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强化综合管理,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水平。强化交通管制,缓解大城市交通拥挤状况。加强治安管理,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完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大力推进物业管理,营造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大力推行城市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理顺城区管理体制,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五、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28、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出让,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增强调控土地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能力。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经营性土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9、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和外资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国退民进盘活存量资产,市场化建设加大增量资产。探索和创新市政公用资产运作方式,积极推进和规范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发展。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争取条件成熟的发行债券和股票。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0、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引导力度,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其他各类规费的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把投资重点转移到不宜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领域。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31、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起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补贴机制。积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改组改造市政公用企业,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的产权多元化。2007年前,在政事、政企、政资、事企分开的基础上,市政公用行业所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为市场经营主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承担的作业任务全部推向市场。在自然垄断性行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步伐,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承接市政设施和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任务。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32、继续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积极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努力解决实物分房遗留问题。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以财政筹集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在所有市、县(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简化住宅建设和住宅交易行政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不合理限制,促进住房消费。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33、合理调整城乡用地结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城市建设。加快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整理,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发放和中小企业分散建设,治理“空心村”,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34、调整城乡用水结构,南水北调和其他跨区域引水工程的水资源分配向城市倾斜。加大节约用水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城乡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建设厅。

35、继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36、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机制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进城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7、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8、鼓励经济发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可以组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联合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组建具有法人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允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科学合理地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中小企业局。

39、在城镇周边地区推行土地换保障政策,采取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40、科学编制行政区划规划,适当增加设区城市数量,积极培育小城市,提高重点镇辐射和带动能力。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建设厅。

41、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办法,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城中村”改造。坚持改造和改制相结合,在“城中村”改造的同时,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民转化为市民。采取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必须按时足额兑现。集体土地经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进入市场的土地,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原村民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42、建立健全省级重点镇发展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统计局。

43、省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镇规划建设。有条件的重点镇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44、省直有关部门促进重点镇快速发展的各类资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的前提下,要整合协调、集中力量、落实项目、对口扶持,向重点镇倾斜。设区城市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出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域范围内重点镇的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45、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全部返还镇政府,主要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上交国家部分以外全额返还给镇财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46、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县城和县级市可以收取的费用,重点镇也可以按照同样标准和范围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化工作的领导

47、建立省城市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城市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省推进城市化工作的重大政策,协调城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省直各部门涉及城市化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城市化发展资金。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48、做好全省城市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每年出版《河北省城镇发展报告》。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建设厅。

49、推进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知识培训工作,搞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业务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省财政做好培训资金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

50、围绕城市化发展,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和本部门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2005年全省城市化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一、按照2005年初步建立起有利于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政策框架要求,加快《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冀发〔2004〕16号)有关配套政策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主要包括:

(一)起草关于提高产业聚集程度,引导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的政策文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

(二)起草关于完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政策文件。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起草关于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是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增量资产,激活无形资产,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

(四)起草关于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施一视同仁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
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介绍等就业服务政策,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探索进城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研究制定全省城乡统筹就业的中长期规划。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五)起草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是鼓励经济发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可以组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联合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组建混合所有制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允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科学合理地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土地的分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

(六)起草关于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意见。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七)起草关于治理“空心村”的政策文件,开展村庄建设用地整理。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八)研究拟定《河北省重点镇发展评价办法》、《河北省重点镇规划指导》。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

二、按照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城镇发展的指导工作。

(一)对各级城镇分类,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势,研究城市化发展思路,按照省会城市、其他区域中心城市、县级市、县城、重点镇分层次提出有针对性的城镇发展指导意见。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直有关单位。

(二)抓好典型引路,特别是在县级市、县城和重点镇培育城市化工作的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城市化工作上台阶。分层次组织全省城市化工作观摩活动,开好全省中小城市推进城市化现场观摩会暨工作座谈会和全省重点镇建设现场观摩会暨工作座谈会。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三、按照规划为城市化发展服务、为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服务的要求,加快规划编制步伐和有关制度的建立工作。

(一)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研究拟定落实和深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工作方案。完成“一线两厢”城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开展区域中心城市发展规划、沿海城镇发展规划和环京津城镇群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组织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保护耕地的基础上,满足城市化发展需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衔接办法》,组织各市、县(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做好前期工作,确保两项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上的协调一致。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结合“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编制“十一五”全省城市化发展专项规划。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组织编制并争取完成全省行政区划规划。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开展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对村级规模调整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县域村庄迁并工作,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制订文明生态村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把实施城市化战略和文明生态村建设结合起来。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局。

四、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难点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增强城市建设的活力。

(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调度,做好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库管理,完成城市基础设施投资270-280亿元。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重点做好城市供水、公交、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实现产权多元化。制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作业定额,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作业职能的分离。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三)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研究制定加快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四)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建设厅。

(五)在有条件的重点镇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研究制定《省直部门城市化及支持重点镇发展资金整合办法》,拟定省直部门涉及小城镇建设资金的整合方案。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六)进一步研究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政策,保持住宅建设适度规模(竣工2200万平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七)出台《河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审查销售对象,严格监督销售价格。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和制度建立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和使用率,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购建住房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继续做好城市化统计监测,全面总结城市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编辑出版《2003年河北省城市化发展报告》,着手2004年的统计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建设厅。

六、加强城市化干部培训工作。制定城市化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举办1-2次干部培训班。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

七、着力解决城市化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做好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工作,适度控制城市拆迁规模,推行拆迁规范化管理,落实拆迁政策,基本解决拆迁信访遗留问题。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出台《河北省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三)加强城乡就业服务,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对取消农民进城就业限制性规定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四)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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