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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5:14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北省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建立节约能源、资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差别电价实施后的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三)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
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生产设备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
坚持区别对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市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对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的生产设备逐一进行甄别。(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差别电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5元调整为0??20元;
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差别电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标准见附件2。(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79号)和《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国家确定后另行发布。

三、切实做好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为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生产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我省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政府负责,并成立河北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各市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各高耗能企业用电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于10月31日前将第一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实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生产设备)的用电量,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附: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河北省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3、河北省高耗能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河北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一、钢铁行业(一)淘汰类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二)限制类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一)淘汰类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三、电解铝行业(一)淘汰类铝自焙电解槽。(二)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四、锌冶炼行业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五、电石行业(一)淘汰类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六、烧碱行业(一)淘汰类1、汞法烧碱。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二)限制类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七、黄磷行业淘汰类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八、水泥行业(一)淘汰类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二)限制类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附件4:

河北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付双建(副省长)成员:王海洋(省物价局局长)

郭大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毛宇山(省物价局副局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新兴(省国资委副主任)

闫新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任振良(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张建功(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洋同志兼任。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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