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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6:59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的要求,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一)重点打击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的传销行为;
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二)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为。(三)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四)重点惩处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五)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区域等传销活动高发区域;
重点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加大对违法租赁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六)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邯郸、邢台、沧州、保定、衡水、石家庄市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重点地区的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
其他市也要积极采取行动,坚决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

二、工作安排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5日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成立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按照本方案和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排查案件线索,深挖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地各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行动,11月16日至30日期间,重点地区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三)深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夯实“打、防、控”工作基础,形成“打、防、控”体系。(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所、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辖、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励惩处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统一领导,省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省长助理任第一副组长,省政府主管秘书长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综治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讲评阶段性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任务,解决打击传销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宣传、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监察、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通信管理、税务、供水、供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处置传销突发事件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销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部门分工、现场处理、善后工作等做出规定。(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本地传销形势,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所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达到预期目标。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把打击传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X,要共同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处、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劝返传销人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和“一会两站”消费维权网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传销组织和案件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
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各级政法委督促协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重大案件及时查处;
各级综治办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一起抓部署,一起抓落实。请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积极支持和配合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厉打击传销以及传销引发的各种犯罪。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和监管各直销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经营店铺、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各级宣传、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供水、供电等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相关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市、县(市、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和房屋租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监控传销经营(培训)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活动。(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采取督查督办等有力措施,重点指导邯郸、邢台、沧州、保定、衡水、石家庄市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各市要确定专项行动的重点县(市、区),报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要确定专项行动的重点部位,报设区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行动,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反复清查,不留隐患。突出对“拉人头”式传销行为的打击和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惩传销头目,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严格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对为传销提供住宿条件和经营、培训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重大传销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处置传销突发事件预案,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要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刑的现象,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四)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布打击传销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以张贴和发放宣传单(册)、悬挂宣传路旗(横幅)、组织被解救人员现身说法、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刻揭露传销的欺诈本质和危害性,使广大群众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五)注重调研,及时反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打击传销工作第一线,进行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传销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和制定打击传销的新方法、新措施。对传销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每一阶段结束后三日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上一阶段工作小结上报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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