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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7:1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发 〔2006〕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6号)和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 (冀发 〔2005〕10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我省科技发展 “十一五”规划,制定如下政策指导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水平

(一)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全省平均达到1.5%,到2020年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

“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质及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对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探索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各类担保机构在本省担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四)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以上;
2006年省级财政在现有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基础上增加支出基数。各设区市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较发达的设区市和综合经济实力前30名的县 (市)达到2%以上,其他设区市及县 (市、区)争取达到1%以上,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达到5%和3%以上。各设区市和各县 (市、区)要从享受 “定额分享、超收全返和超分成增长率全返”政策增加的本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投入。

财政科技投入在确保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科普经费稳定增长的同时,重点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能力建设及研发项目,切实保障全省12个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

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管理,优化配置。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投入效益。加强项目规划工作,完善项目储备库,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完善项目招标、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规范和加强科技投入监管。

二、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五)促进研究开发与生产应用紧密结合。深入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励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制定实施激励性政策,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

(六)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资金投入,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地方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区域技术合作,吸引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来冀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启动 “百家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示范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若干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择有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政策,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按照国家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推广工程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探索发展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特点的险种。简化贸易进口、服务贸易付汇审核凭证等用汇手续,对因经营需要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逐步实现意愿结汇。

(九)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省科技主管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研制,省科技计划和政府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支持高等院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十)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的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指标。鼓励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对纳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计划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对已经取得重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依法落实 “一奖两酬”制度,即职务发明创造奖,专利实施和转让报酬。加大对企业专利项目申请和实施的扶持,重点对发明专利、有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目的地企业的国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促进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专业实验室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专利技术成为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对我省企业技术标准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行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平台和预警、快速反应体系,对影响我省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风险评估,提出前瞻性解决议案,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防范和破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十二)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链向产业链延伸的中心环节。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强化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引导。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公示制度。对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省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以价格为主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合理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

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政府通过面向社会进行采购招标,确定研发机构,签订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发成果推广机制。

(十四)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提高引进质量。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省有关部门定期修订发布 《河北省鼓励进口技术目录》、《河北省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对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要组织统一招标并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要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鼓励企业对国产首台 (套)重大装备投保,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机制。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 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十六)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强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资企业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作为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引导资金。对新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各市和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来我省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经认定,享受非营利性机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扶持。鼓励省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在冀设立分支机构。

四、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十八)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条件平台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重点建设一批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经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

(十九)扶持科研机构健康发展。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技术标准、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和省级工业性试验中心,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加以完善。加强对公益类及农业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财政投入要与其承担的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支持省级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更新科研装备。

(二十)鼓励企业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研发机构。加大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增加对特色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重点建设序列。

(二十一)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和园区公共技术开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专业孵化器,引导产业孵化器向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逐步对外提供融资、培训、推介、产权交易等多种中介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建设规划,妥善解决二次创业扩区问题。石家庄、保定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等享受设区市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园区特别是专业化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

五、培养造就人才队伍

(二十三)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群体,是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以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着力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对列入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及我省 “新世纪三三三”人才计划、 “燕赵学者计划”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提高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调整补贴人员结构,向直接为企业服务的科研一线人员倾斜。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建设一批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明显的省级示范高职高专院校。财政投入的职业教育建设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支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优良实训基地的企业。

(二十四)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完善企业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完善科技人才兼职办法,鼓励和规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增加博士后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十五)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实施 “海外留学人员聚集工程”,建立海外人才回国安置绿色通道。来我省企业工作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给予的工作和生活补贴不作为缴纳基数。扩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实行经费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各行业急需的创新型人才的增人计划,按规定随报随批,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硕士以上研究生来我省就业,可以先代理后就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六)发挥高校在培养人才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使重点骨干大学的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明显增强,一批重点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部分高校进行财政拨款综合定额试点,扩大高校资金使用自主权。启动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制定燕赵学者评估考核办法,培育一批能够进入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优秀人才和优势团队。

(二十七)推进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创新岗位,自主聘用科研人员,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探索完善对科研人员的考核制度,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开展 “评聘合一”工作试点。改进职称评审和聘用方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社会价值的权重,拥有重大发明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评聘为相应技术职称。

(二十八)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健全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由知识产权、工商、版权、文化、海关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执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二十九)加强社会科普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进公益性科普事业体制与机制改革,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公益性科普场馆中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益性科普场馆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定期组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普刊物评选,对获奖作品和刊物给予奖励或资助。

六、加强统筹协调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确保实现科技发展 “十一五”规划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具体指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县 (市、区)科技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推广和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一)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完善科技信息交流制度,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浪费。

(三十二)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监、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三十三)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省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四)完善科技创新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的具体要求,完善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和评估制度,把科技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造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对科技创新工作突出的市、县及科技型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五)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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