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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0:54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村庄规划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综合性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确保村庄各项建设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有利于明确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
有利于引导村庄布局的优化和人口集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改善人居环境;
有利于农村住宅的集中建设和有序改造,节约土地资源。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建设工作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我省村庄规划总体上相对滞后,编制水平不高,村镇规划体系尚不完善,村庄建设和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村庄规模小、布局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合理规模配置;
有些村庄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生存安全隐患;
有些地方“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无序扩张十分严重;
相当多的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各项建设处于无序状态。因此,要高度重视村庄规划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完善村镇规划体系,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

二、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完善体系、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强化对规划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统筹配置空间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2006年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完善和省级重点镇总体规划修编;
2008年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及其镇域内村庄规划编制;
2010年完成所有乡镇总体规划和保留的村庄规划编制,基本形成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主体的村镇规划体系。

三、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各项工作

(一)深化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结合县级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深化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综合评价发展条件,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方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提出各类空间资源有效利用措施。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中心村,提出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研究制定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二)全面开展新一轮乡镇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做好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安排部署。凡规划期限不到2020年的均要进行修编;
已经批准且规划期限到2020年,但规划发展目标、规模和布局等明显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规划内容达不到深度要求的,也要进行修编或调整。乡镇总体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村镇体系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对乡镇域范围的全覆盖,统筹安排村庄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提出空间管制的具体措施。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保留和需要迁并的村庄,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村庄建设与整治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认真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村庄规划编制要与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统一组织、同步开展、整体推进。积极创新不同类型示范点村庄规划编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006年完成新农村建设“十县百村”联系点村庄规划编制,2007年完成“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和“百个强镇带百村”的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中心村和保留村庄要编制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村庄发展规模,具体安排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规划需要迁并的村庄,要编制村庄环境整治规划,既要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村庄空间布局调整规划,提出村庄近期改善容貌环境的具体方案和控制村庄发展、引导村庄迁并的具体措施。

四、发挥规划对村庄发展的综合指导作用

(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村庄规划要树立为农村生产发展服务的思想,立足现有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状况,制定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确定“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产业格局。科学安排村庄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规模,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配置村庄基础设施。优先安排道路交通、农村供水、污水排放、电力通讯、垃圾处理等关系农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实际和发展目标,按照区域统筹配置、村庄共建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布局、规模,既要满足当前生产生活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留出弹性空间。

(三)完善村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农村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明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措施。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集中布置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设施,与公共活动空间相结合,形成村民活动中心,方便农民群众日常生活。

(四)加强古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充分挖掘和保护好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摸清古村落内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的布局、规模和保存状况。划定古村落核心保护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加强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风格协调,保持和延续地方特色传统建筑风貌。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提供系统保存和展示的物质环境条件,促进乡村民俗文化的传承。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积极发展古村落旅游,活跃地方经济。

(五)科学指导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根据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实际,编制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确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内容,提出具体项目、投资估算、整治时序和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要将治理“空心村”、道路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确定为近期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点内容,优化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对农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各类建筑的建设控制要求。

(六)注重综合防灾与村庄安全。合理确定综合防灾与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抗震、地质灾害保护等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对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和泥石流、滑坡、塌陷高易发区以及环境恶劣、不适宜人群居住的村庄,提出搬迁实施方案;
新建和迁建村庄应开展建设用地工程地质评价。重视村庄饮水安全,划定村庄水源地保护范围,提出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

(七)加强农村资源节约利用。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指导思想,发挥规划对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调控作用。合理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指导农村住宅集中建设和改造,集中布置住宅小区,引导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逐步改变农村住宅传统建设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庭院,提出村庄使用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及沼气池建设带动村庄改圈、改厕的具体措施。

(八)加强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村庄规划的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农村住宅、乡镇企业及各类设施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建设要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集中建设,有条件的要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转移。在规划近期迁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建住宅。按照规划合理安排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凡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在村庄显著位置设立规划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九)建立健全村庄规划的民主参与机制。村庄规划要采取乡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村民积极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方式组织编制,广泛吸收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单位、农民群众的意见,采用座谈、走访、公示等多种形式,促进公众对村庄规划编制的参与。组织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X人、老工人、老教师”等有威望、办事公道的人员,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民主参与和监督管理。

五、完善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村庄规划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村庄规划分级责任制,设区市要做好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的督导工作,县(市、区)要做好村庄规划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乡镇要组织好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行政村抓好村庄规划的具体落实。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切实保障日常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资金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要统筹开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制定编制计划,确保各项规划按时完成。

(三)加强分类指导和典型示范。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十县百村”、乡村旅游“百村示范、千村创建”、文明生态村创建、“百个强镇带百村”等活动,抓好村庄规划示范工作,树立规划样板,探索我省不同地形地貌、经济水平、发展类型的村庄规划特点,不断提高村庄规划的水平。

(四)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要把村镇规划法规和基本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村庄规划专题学习班,有计划地对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培训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村庄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关注程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壁画板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普及村庄规划知识,增强履行规划的自觉性。

各市要制定村庄规划工作实施方案,于2006年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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