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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1:1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金融生态环境,主要是指金融体系运行的外部条件及其内外因素的互动关系,是金融和经济赖以运行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省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和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明显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日益加大。但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少制约因素仍未得到根本消除,在一些地区和方面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社会金融和信用意识不强,经济主体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等级不高,历史积累的金融风险化解尚需艰苦努力,各类新的金融案件时有发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体制和机构建设不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亟待加强,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占比偏高,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金融体系转化储蓄为投资的能力不强等。为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切实做大做强我省金融企业,支持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推进和谐河北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十一五”发展规划,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发挥金融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核心作用,产生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增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在区域层面传导的有效性,控制金融风险,支持经济发展;
有利于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服务。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目标:建立由政府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为主要特征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切实提高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围绕这一目标,主要任务是: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建立有利于经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大力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健全征信体系,社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不断改善法制环境,金融债权得到切实维护;
不断优化金融资产质量,金融机构自身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控制各类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构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切实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基础。各级政府要围绕“十一五”规划目标,抓住国家加快环渤海地区发展的有利时机,立足当地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在不断发展壮大特色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同时,注重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支持和帮助金融业同步发展,为金融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围绕河北省“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战略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全省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努力搞好各项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全面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增强市场反应能力,加强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支持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更新经营理念,结合各地产业特征和比较优势,加强市场营销,确保信贷投放合理均衡增长,促进区域产业布局优化和整体发展水平提高。要改进授权授信管理,简化工作程序,不断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强化正向激励作用,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有信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在信贷额度、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

证券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推动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增强企业直接融通资金的能力。各上市公司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转发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制发的实施意见,加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抓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治理结构,通过再融资、资源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手段,进一步提高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不断拓展业务规模和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保险保障。

三、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

(六)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机制,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

(七)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素质。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产品结构,规范财务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不断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八)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于确实需要破产的国有企业要依法进行审批,切实防止利用虚假破产和变相改制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改制要吸收债权金融机构参与决策,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步引入“破产保护”机制,实施对企业资产的高效重组和整合,有效保全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各类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报表,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解决好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坚决杜绝企业“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严肃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逃废债务及骗保骗赔等行为。

(十)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企业要增强诚实守信意识,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有关情况,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积极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维护银企合作关系。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洽谈、金融新业务和新产品推介活动,努力拓宽银企交流与合作的渠道。

四、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步伐

(十一)深化金融企业改革,繁荣金融市场。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要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合做好邮政储蓄银行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用组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按照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的实际需要,逐步构建起功能完善、产权明晰、监督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法人机构的整合重组,推进股权结构改造,适时组建全省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培育后备上市企业资源,拓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推进省属证券公司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切实做大做强。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及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努力筹建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机构,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积极引进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河北。

(十二)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推动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提高自动化、网络化水平。积极推动银行卡产业发展,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改善用卡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外汇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和企业“走出去”。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支付清算、承保理赔等系统的现代化改造,努力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十三)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提高金融机构自身发展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和资产结构。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债权打包转让等方式,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管理风险。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服务,增大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以适应中小企业和外商投资、个体、私营等企业的多种金融品种需求,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和销售、服务创新。大力推进上市融资,发展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十四)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建立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健全金融调控机制,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我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监管行为互动,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监管制度,支持各金融监管机构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整治金融市场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强中介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体系。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设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多方位筹措担保资金,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搭建企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合作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制定鼓励和扶持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金融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十六)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公司化运作,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培植一批诚信水平高、规模大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建立自律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加强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严格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标准,规范中介服务程序和收费标准,严厉打击虚假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六、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各级政府作为信用建设的核心,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积极发挥对社会信用风气的引导、示范作用。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要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经营意识;
要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发挥舆论宣传的促进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全省大力推进信用乡(镇)、村、户和信用社区创建活动。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为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二十)构建高效的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加快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借款企业、担保机构、金融市场产品的信用评级制度。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惩戒机制建设,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从信贷、票据承兑、贴现等方面实行全面联合制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制约。充分发挥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

七、发挥各级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省金融办负责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拟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指导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市、县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机制。

(二十二)加大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对已进驻河北市场达三年以上,省内年度贷款、保费收入增幅(根据保费增长绝对量和相对量计算)连续两年进入全国本系统前三名或贷款、保费收入增幅在全省居前三位,且该机构及所辖机构年度内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含首发、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券)三家以上的省内证券公司,对当年通过首发、增发、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上市公司,要给予省级分行、公司领导班子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中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对总部设在各设区市的金融机构和市区现有金融机构,在新建、原地翻建或异地新建办公设施的,各设区市政府要优先给予规划定点;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需要建设办公场所的,在征收建设配套费时要给予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包袱,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三)加强公共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各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财务、会计、拨备和税收等制度,支持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服务改善。支持司法部门努力提高金融纠纷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率,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财产等行为,打击骗汇、骗保、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二十四)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金融办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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