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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1:48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加快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质量达标实施方案。各市要认真组织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在摸清污染底数和污染症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实施方案,确定合理的改善目标和分阶段目标,提出确保达标的具体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除秦皇岛市外,其他市的限期达标方案要在2005年2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

二、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各市要研究制定煤炭加工、销售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管制的范围、标准和惩罚措施,大力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区域内组织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禁燃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限期停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加快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推动能源结构的调整,减少煤炭消耗总量,降低城市燃煤污染。

三、大力发展集中供热。提高集中供热率和覆盖面,逐步淘汰分散取暖燃煤锅炉。在现有集中供热能够覆盖的范围内,原有的燃煤供热锅炉如没有特殊原因必须拆除,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一律不再批准。要合理布置集中供热站点,集中供热设施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达标排放。

四、加快城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凡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特别是热电企业,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任务。划为二氧化硫控制区的城市,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脱硫项目,确保2005年全省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五、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各市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防治各类扬尘污染的环境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标准及惩戒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对城区内的各类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工地,应责令其停工整顿;
对扬尘污染严重、治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城区的施工资格。各市要普遍推广使用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手工清扫。道路及两侧裸露地面要实施硬化、绿化和美化。进入城区的所有易撒尘的运输车辆,要全部遮盖,实行封闭运输。位于市区的煤场、矿场、料堆、灰堆要采取严格的抑制扬尘措施,做到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城市垃圾要做到及时清运,逐步实施无害化集中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六、切实重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市要逐步建立机动车尾气年检、抽测机制,提高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和手段,加大对尾气不合格车辆的治理力度。对不合格车辆实施强制报废,环保不达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积极推行双燃料汽车,加快双燃料汽车改装步伐,并配套建设机动车加气站。要科学合理地疏导交通,减少交通堵塞,减轻汽车尾气污染。2005年底前,各市机动车尾气年检率和抽测合格率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七、优化调整城市布局。各市要将城市布局的优化调整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手段,按照建设生态型人居城市的要求,扩展城市环境空间,增加城市环境容量,重新审视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实施“退二进三”,实现城市功能的合理定位。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城市“大环境绿化”,大力推进城郊及城区周边绿化,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各市要因地制宜,增加城市水面和生态廊道,改善城市大气逆温,畅通城市风道,提高大气环境自净能力和环境承载力,增加城市的环境容量。

八、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在确保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的基础上,核定排污总量,逐家提出限期削减要求。重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派驻督导员,加强经常性检查和随机暗访抽查,对故意闲置治污设备、偷排偷放的,要从重处罚。对到期没有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不允许授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停止其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不断强化环保部门执法能力建设,扩大高科技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加快环境自动监控网络建设,实现对污染源全方位、全天候、自动化监控,提高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快速查处能力。

九、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推动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鼓励支持城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包括天然气使用、集中供热等)、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及清洁生产,认真研究“退二进三”的相关政策,用经济和市场手段引导污染企业搬出市区;
财政部门要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城市建设部门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城市各项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依法全面整治市容市貌;
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科技管理部门要围绕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组织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
环保部门是各级政府对大气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执法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城市大气环境限期达标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负总责,将任务和目标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定期检查和调度,定期发布治理进度。各市每半年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公布各市工作进度,沟通信息,并按照国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同时,将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政府下达给各市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的首要内容予以重点考核。

二○○五年一月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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