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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5:5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省局部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无证采矿行为死灰复燃,越层越界开采现象蔓延,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矿山企业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查处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强化矿产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全部取缔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及其他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解决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山、矿区范围重叠、超期证等问题;
三是查清我省矿权设置情况;
四是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1、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

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擅自开采、勘查的违法行为人。

(二)治理整顿的内容:

1、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无证采矿(含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无证勘查;

(2)越层越界采矿和超越批准范围勘查;

(3)违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

(4)其他违法勘查、开采。

2、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存在的越权、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等方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

(2)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治理整顿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2月下旬前)。各市、县(市、区)按照全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二)清查阶段(2004年12月底至2005年1月31日)。对治理整顿范围内的所有矿山全面排查,逐矿填写《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矿山清查卡》,查清每个矿山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矿山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等。

(三)查处和整改阶段(200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对清查出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清查出的管理问题,拟定处理意见。

(四)汇总和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各市、县(市、区)填报《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违法行为和存在问题登记表》和《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违法行为和存在问题汇总表》,总结治理整顿工作。各设区市在3月20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改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无证采矿,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彻底取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越层越界采矿的,在越界部位打上永久封闭墙,贴封条,记录在案,由违法行为人向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治理整顿前,由于越层越界开采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再次越层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关闭的小煤矿和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资源储量已经枯竭的矿山,由设区市政府依法关闭,原发证机关注销、吊销或废止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

(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采矿权人已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因申办程序的原因造成超期开采的,由市、县(市、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发证机关。

(六)在治理整顿中被自行废止、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要核查剩余储量,统一纳入矿产资源开采规划。

(七)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矿区范围与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在平面上重叠的小矿山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有违法开采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没有违法开采行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其他矿区范围相互重叠的矿山,由市、县(市、区)整合后,依法重新设立采矿权。

五、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成立由副省长柳宝全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环保、电力等部门组成的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整顿任务重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清查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以县级政府组织清查为主,设区市政府负责督导检查。按职责权限,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处理涉及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火工用品和电力供应部门要抓好源头管理,切断违法采矿的生存条件;
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
发展改革、工商和环保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矿山的监管。各类矿山企业特别是国有矿山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认真清理排查,严格依法处理。对所有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进行井下实测。填写《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矿山清查卡》,必须由被清理的矿山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对清理排查出来的违法案件由市、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主要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禁只处理事、不处理人的现象。涉及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照的,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原发证机关决定。

(三)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省政府将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检查,以书面形式向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为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在治理整顿期间,实行“三个暂停”,即:除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以外,暂停受理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暂停办理已受理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暂停办理涉及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或在抽查中发现严重违法问题的,要继续实行暂停,直至合格为止。

河北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

管理秩序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柳宝全 副省长

副组长:赵国昌 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周 明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郭大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和平 省监察厅副厅长

曹爱平 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铁栓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金洪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春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裴文田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王桂海 省法制办副主任

杨智明 省环保局副局长

罗德彬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明同志兼任。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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