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得体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冀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冀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0:21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驻冀中央企业(不含驻冀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下同)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积极帮助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煤炭企业要同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级各部门监管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原则

对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设区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部门监管驻冀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任务

省国防科工办、公安、建设、交通、信息产业、商务、教育、卫生、水利、质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监狱管理等部门及其设在各设区市的有关机构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本部门行业管辖范围内驻冀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省安监局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上面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参与省属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督促省属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省、市监管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和分工

大型及大型以上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监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双重管理,日常监管主要由设区市政府负责。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以下工矿商贸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其他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设区市的有关机构负责。

省安监局会同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及设区市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大型及大型以上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及设区市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大型以下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各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收到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全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全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全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1500974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