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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5:29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负办关于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通知》(国减负〔2004〕4号)和全国企业治乱减负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我省针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收费过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的要清理合并。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全省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1、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撤销,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1)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撤销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2、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3、对其他检查性站点进行清理。除公安部明文要求保留的治安检查站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少量木材检查站、超限超载检测站外,其他站点一律改为临时性站点。(1)治安检查站:除公安部明文要求保留和设立的治安检查站外,其他一律撤销。由省公安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2)动植物检疫检查站:除国家公布动植物疫情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外,其他站点一律撤销。分别由省畜牧局和省林业局提出清理意见。(3)木材检查站:原则上只在林区保留木材检查站,具体可限定为坝上林区、山区、木材集中加工地和集散地以及平原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区。由省林业局负责提出清理意见。(4)治超检测站:对治超检测站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站点,现有的22个固定治超检查站点保留到全国治超工作结束,临时站点保留到“铁铲行动”结束。

4、设立收费站点要本着“控制总量,缩短周期,提高还贷率,统贷统还,统一管理,减少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控制总体规模。(1)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探索城市道路收费方式改革,城市主城区原则上不设收费站,提高城市道路社会效益。(2)一般公路收费站点:违规设立和已还清贷款及达到收费年限的公路收费站要坚决撤除;
除偿还全部利息外尚能部分还本的站点,可以适当保留,并适当调整公路收费站点的收费标准。现有的“一站两点”式收费站,要严格执行单项收费,取消两站点中一侧收费站口,或者改为“一站式”收费。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一站两点”式收费站点。(3)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按照交通部统一要求,积极推进京津冀高速公路跨省联网收费。(4)总量控制,整体规划。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分别提出我省城市道路和公路收费站点总体规划,由省减负办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稽查站和检查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今后,设立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在由同级政府或建设、交通、财政、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征求同级纠风和减负部门的意见。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整顿多头管理、乱发证照、乱收费、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等问题。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认真整顿、规范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坚决降低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擅自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强行收费。

(五)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三、实施步骤

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组成由省减负办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参加的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组),在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整顿道路站点、组织验收三个阶段。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目前,这一阶段的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审核、整顿结果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经省专项工作组确认,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和保留收费项目目录。这项工作务于2004年9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辖区的道路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销收费期限已过、经营期满等不符合规定的道路收费站,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省专项工作组负责全省道路站点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对所属收费站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清理意见报省专项工作组。省审计厅要在上次对各收费站点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并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结果报省专项工作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要按照清理整顿要求,重新逐项审核各收费站的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制定撤并收费站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清理整顿方案,经省专项工作组研究确认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于2004年9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稽查站、检查站点的自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清理后的站点目录报省专项工作组。省专项工作组将重新审批、规范的所有道路站点目录,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名义报省政府批准后集中公告。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撤销。省物价局要及时取消已撤销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对重新审批的收费站核发《收费许可证》。各保留的站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本阶段工作于2004年9月15日前完成。(三)组织验收阶段。由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全省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通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对我省的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向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已全部取消;
2、必须撤销的收费站是否已撤销;
3、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已处理,企业负担是否减轻等。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10月底前,对照上述检查验收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验收情况书面报省减负办。省专项工作组于2004年10月15日起开展全省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检查验收工作。这一阶段工作于2004年10月15日前完成。

在确保如期完成以上三个阶段工作的同时,抓紧研究有效的治本手段和措施,深化治理成果。省专项工作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从源头治理整顿多头管理、乱发证照、乱收费、乱罚款、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和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

四、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专项工作组要积极开展工作,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做到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对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扬;
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省专项工作组要定期检查督促本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部门、市县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省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各市各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将举报案件和处理结果报省减负办。要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舆论监督、群众和企业举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减负信息等渠道,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方针政策,宣传我省治理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和各市各部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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