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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5:36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委办字〔2004〕1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强化监管;
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安全防范能力;
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减少一般性伤亡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2004年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特大事故起数分别比去年下降4%和10%,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79以内。今后,每年有所下降。

(二)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合煤炭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一是被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二是安全程度评价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三是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四是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不合格的矿井。五是超层越界开采而拒不改正,严重威胁邻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矿井。六是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七是被省、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闭的矿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价为C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用3年时间,关闭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煤矿;
整合年产3至6万吨的煤矿,使其年生产能力提高到6万吨以上;
所有新建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

(三)所有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对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矿井,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2004年底前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率要达到100%;
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安装使用率要达到100%;
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切实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增加防探水投入,配备防探水技术人员和探、排水设备。

认真抓好煤矿维简费和安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切实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积极推广壁式等采煤方法。

(五)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04年大中型煤矿、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分别达到50%和20%,2005年达到70%和40%,2006年达到80%和50%。

(六)强化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工作,矿长必须持有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省属煤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煤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主要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入井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七)全面推进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和安全程度评价工作。2004年安全程度评价为A、B类的矿井比例,要在2003年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到2004年9月底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的煤矿,一律由地方政府依法强制关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工作的,由设区市政府明确审核评估工作的最后期限,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4年8月底前)。省属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独立煤矿)、有关设区市政府完成制定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改阶段(2004年9月至11月)。各煤矿根据专项整治任务,排查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2月)。各省属煤矿、有关设区市政府向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主要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属煤矿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县(市、区)、乡两级政府的责任,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各级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储量审核,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公安机关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爆炸物品品种、数量进行供应,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煤矿企业主要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监督煤矿依法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积极推广沙河市安装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做法,抓住当前煤炭市场产销两旺的有利时机上系统、上装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凡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却未关的煤矿,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七)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各设区市政府、省属煤矿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检查。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验收。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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