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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方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9:1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现就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今明两年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加大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2006年全省大中型钢铁、水泥、合成氨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下降到720千克标准煤、140千克标准煤、1780千克标准煤以下。力争用三年时间,使100家重点骨干企业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2.扎实推动建筑节能。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现节能50%的目标。2006年设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标率达100%,县(市)达标率达60%以上。开展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省建设厅负责)。

3.着力推进政府机关节能。2005年制定省直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2006年底省直机关全部更换高效节电照明器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4.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节能。督促落实《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省质监局负责),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省商务厅负责)、老旧船舶(省交通厅负责)、落后农业机械(省农业厅负责),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加快电力结构调整。今明两年新增高参数、大容量机组360万千瓦以上,关停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35万千瓦;
加快全省11个设区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进度,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
2006年电力在能源终端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3%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配合)。

(二)全面开展节约用水。

1.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2005年抓好廊坊市和元氏县、成安县、衡水市桃城区节水型社会试点。2006年每个设区市确定1-2个市级节水型社会试点(省水利厅负责)。

2.完善城市节水设施。2006年底前完成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省建设厅负责)。强制推行节水器具,城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改造现有各类房屋建筑非节水型用水器具。2006年城镇人均生活用水控制在200千克/天以内(省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3.发展节水高效农业。2006年全省旱作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900万亩,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

4.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制定电力、钢铁等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取水,实行超额累进、阶梯式水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物价局配合)。抓好电力、冶金行业节水工作,2006年重点钢铁企业吨钢取新水下降到4.5吨,1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千瓦时取新水下降到2.52千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5.扩大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加快生活用水再生水回用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再利用(省建设厅负责)。强制缺水地区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提高集雨补灌工程蓄水能力,今明两年新增总蓄水容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

6.控制地下水开采。2005年底全部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配合)。恢复征收中央直属电厂水资源费,适时开征农业用水资源费。推广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水表等计量设施,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省水利厅负责)。

7.限制洗浴业的盲目发展。强制现有洗浴中心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节水器具,从严核定用水计划,严肃查处非法取水及偷水行为(省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三)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与矿产。

1.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整顿开发秩序。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和浪费土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配合)。

3.推进资源整合。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搞好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和闲置土地利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整合矿产资源,推动有限矿产资源向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集中(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四)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1.扩大工业“三废”利用规模。抓好钢铁、煤炭行业“三废”综合利用,2006年唐钢、邯钢等重点骨干企业要力争实现废气、废水、废物“零排放”;
省属煤炭企业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2.综合利用农业秸秆资源。2006年全省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户用沼气普及率达10%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3.高效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建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实现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4.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快蔚县煤电路一体化项目建设,2006年煤炭生产规模达到500万吨;
抓好煤层气的综合利用,2006年煤层气抽放利用率达到5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1.强化原材料消耗管理,促进原材料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促进木材节约代用,2006年实现节约替代木材950万立方米(省林业局负责)。

3.大力节约包装材料。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2006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构建资源节约的政策机制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2005年颁布实施《河北省节约能源“十一五”专项规划》、《河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河北省风电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06年颁布实施《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河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省建设厅负责)、《河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和《河北省节约用水“十一五”专项规划》(省水利厅负责);
修编《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河北省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加快出台《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健全法规标准。组织起草《河北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河北省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及建筑节能法规(草案)、标准、规程(省建设厅负责)。制定《河北省资源节约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质监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落实用能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能效标准(省质监局负责)。

(三)完善财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节约资源的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资源节约的支持,扩大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扩大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范围,2005年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设区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在全省全面实行(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创新市场机制。组织实施《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2005年水利工程供工业及城市自来水厂用水的平均价格提高到0.5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提高到3元/立方米左右。2006年底前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提高到0.8元/立方米(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建立优化用电机制,鼓励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设施的谷期用电;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物价局配合)。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建立矿权竞价授予、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以节能、节水为重点的资源消耗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重点耗能单位和重点用水单位的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配合)。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省建设厅负责)。完善行业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
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日常巡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配合)。

三、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能源、水、土地等资源的统计指标体系(省统计局负责)。

(二)行政机关率先垂范。研究制定加强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2006年省直机关人均能耗、水耗较2004年下降10%(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优先采购经认证的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制定节约型企业、节约型城市及节约型社区、节约型机关创建标准(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配合)。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资源节约纳入基础教育内容,开展资源短缺的国情、省情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校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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