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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9:2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以劳务输出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劳务输出工作任务目标

全省劳务经济要有较快发展。跨省劳务输出每年新增25万人次,省内跨市、县输出每年新增30万人次,到2007年省内外劳务输出总量达到400万人,其中在京务工人员力争达到120万人;
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万人次,劳务输出0.6万人次,到2007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劳务输出累计达到150万人。

二、优化劳务输出环境

各地要积极实施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政策,打破城乡分割的就业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城乡统一就业制度、统一就业服务、统一就业证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为劳务输出创造宽松就业环境。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职业工种限制,尊重企业自主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民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权利。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外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各类企业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允许农民根据就业情况,自主选择居住地。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和恶意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与京、津等大中城市用工单位建立长期劳务合作关系。扶贫开发重点县争取在2007年底前成为京、津劳务基地,扩大京、津劳务输出规模。要加强与沿海经济发达省的合作,建立区域性劳务协作关系,开拓新的劳务输出渠道。省及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加挂“劳务输出办事处”的牌子,把组织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广泛收集劳务用工信息,协助输出地安排好劳务输出人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帮助处理劳资纠纷和伤亡事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大力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帮助他们组建境外就业机构协会,设立境外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开展境外就业跟踪服务,降低境外就业服务成本。宣传境外就业政策,发布境外就业信息,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以合作项目、承包工程发展和带动我省劳动力到境外就业。

三、提高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面向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自2004年起实施“三年三百万培训工程”,每年使100万人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职业培训机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扶持民营企业、民办院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多渠道、多途径吸引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市场的需要,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的外出务工人员,经过培训、鉴定合格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部门要利用远程教育、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劳动力开展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教育,督促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就业教育,开设劳动法律法规、外出就业常识、职业道德、求职技巧等课程,以适应毕业后外出就业的需要,要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将就业率作为各类职业学校的主要评估指标。农业、科技部门要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三下乡”、科技普及等有效形式,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企业的技能培训。扶贫部门要开展对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中的农村劳动力提高素质培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劳动力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要与劳务输出紧密结合,贫困人员输出前的培训收费可适当减免。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四、加大劳务输出资金投入

坚持多渠道筹集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必要的劳务输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每年从扶贫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群众劳务输出的培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劳务输出和培训机构进行适当补助。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用于对农民的培训经费,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并适当扩大用于劳务输出资金数量。

五、扶持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

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在本省城镇创办企业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指定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小额贷款。各级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返乡创业人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咨询、开业项目论证、小额贷款担保、开业跟踪服务等。扶持返乡创业人员走上创业成功之路,培养一批创业示范带头人,带动更多人员实现就业。

六、全面加强就业服务

各级就业服务局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要承担劳务输出的各项工作,各行政村要建立信息员队伍,对富余劳动力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数据库,并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要求,鼓励发展民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允许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民办中介机构开展劳务输出业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依照《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公司,逐步提高我省劳务输出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输出比例,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我省劳务输出的竞争能力。走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发展劳务经济的路子。

各级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一体化劳务输出的就业服务机制。对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和授权,允许劳务派遣企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代收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司法部门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务输出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定期收集用工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向社会发布。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2004年底前开通劳务输出网站。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在2005年底开通劳务输出网站。

各设区市政府要将劳务输出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将劳务输出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并逐级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劳务输出激励表彰机制,对在劳务输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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