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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9:31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努力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持和促进全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全省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的鸡、鸭、鹅等成禽每只补助10元,幼禽每只补助2元。扑杀补偿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二、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在紧急时期,可以跨区、跨级调剂调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逐步建立疫苗储备制度,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的支持力度,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省内各级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家禽业发展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和资金头寸调剂,加强对疫情信息及贷款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支持防控禽流感疫情、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具体名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求。对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内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省级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分之一给予贴息;
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祖代以上种禽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19个祖代以上种禽场(共29万套)种禽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具体名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父母代种禽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转变家禽饲养方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

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场。要尽快建立标准化养殖基地。推行标准化鸡舍建设,完善防疫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减少低效率、高成本的分散饲养。强力推行禽产品加工标准化。做到加工环境标准化,管理手段标准化,使禽产品加工在可控条件下真正安全可靠。调整禽产品加工结构,加大市场高温熟食品比例,加快熟食市场的开发,减少活禽产品。加强禽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减少疫病的传播。鼓励规模养禽场对禽类废弃物进行生物学处理,生产有机肥料。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生活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禽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

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给予养禽户合理补偿。对受困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金。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的员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职工家庭,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已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实行农村定期定量救济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的定期定量救济范围或给予临时救济。农业、工商、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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