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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50:2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和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一)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可以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房地产市场过热,也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建材供应紧张,金融风险加大,物价持续上涨,最终形成房地产泡沫,损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坚持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坚持以人为本,高标准规划设计,高质量施工建设,高水平物业管理,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促进住房消费。二、加强指导,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市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第3号令),加强指导,稳步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编制并及时修订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投资,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商品房空置量较大、增长过快的城市,要加大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

(四)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发展从事住房收购、整修、出售业务的房屋置换企业,促进市场流通的进一步活跃;
发展和规范住房装饰装修市场,加强对住房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五)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居民出租自有闲置房屋,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加快房地产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各类房地产企业都要脱钩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活经营机制。属于事业性质的,一律改为企业,改制可参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中的有关政策。大力发展民营房地产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三、推进公有住房改革,落实购房补贴政策

(七)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有住房每套月租金标准,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15%(每套住房计租面积按60平方米测算),之后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八)加快公有住房出售。除下列公有住房经当地房改部门认定不予出售外,其他公有住房要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
由两个或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
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廉租住房的。

在可出售范围内但产权有争议、短期内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公有住房,因各种原因造成产权人缺失的公有住房,由市、县政府房产部门代理产权人直接出售。

向职工出售自住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取消原规定的购买现住房优惠和一次交清购房款优惠等政策。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旧住房,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房屋产权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原来按标准价所购的住房,要全部按届时成本价向成本价过渡。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没有过渡的标准价房的公有产权部分计收房屋租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房管所转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购房补贴。在满足上述用途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售房款挪作他用。对过去挤占、挪用的资金及违规发放、逾期未还的项目贷款,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收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确保其合理使用。

(九)落实购房补贴政策。各地应积极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确定实行购房补贴政策的市、县,要组织进行摸底测算,制定购房补贴计划并尽快落实。

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为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四、搞活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

(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原房屋产权单位除与购房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为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发给职工个人;
已售公有住房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要在3个月内发给职工个人。

取消城镇居民将所购公有住房进行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城镇居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行首次交易,售房价款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留归个人。

(十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1998年12月15日前,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且无产权纠纷的职工住房,因欠交规定费用或建房手续不完善而未确权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2004年12月底前完善有关手续,仍按1998年的房改政策出售,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照届时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上市。已规范为成本价,尚未办理成本价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可凭按标准价办理的产权证和规范为成本价的购房付款凭证上市交易。

(十二)做好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工作。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为驻石省直单位的,上市交易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开设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场所办理交易手续。本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原则,石家庄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应进驻该服务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五、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十三)确立住房供应政策。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家庭,采用不同的住房供应方式。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普通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在市场自主选择商品住房。

(十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方式。面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凡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做法,要一律予以纠正。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严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X队人员)或市、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要经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十五)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原则上以发放房租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现居住危险房屋、无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或其他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一般为每人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和本地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状况,适当调整住房保障标准。

六、推行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规范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尽快完善我省物业管理法规体系,采取适当扶持措施,积极推进物业管理。加快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逐步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管理收费实行市场价。

(十七)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认真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严格管理,严禁挪用。

七、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十八)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化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扶持并形成一批从事住宅产业生产、技术应用和技术集成的企业;
加强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建立和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住宅部品部件认证、淘汰制度;
重视住宅设计,充分体现当地居住文化的特点和习俗,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十九)加大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力度。加强政府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产业现状,确定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目标和工作步骤。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康居示范工程,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发展住房信贷,加强监管服务

(二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市,必须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设区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必须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建立;
尚未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04年12月底前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宜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职工购买住房的,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3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加快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法问题。

(二十一)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和化解住房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要加快清理无担保能力和担保行为不规范的担保机构,规范担保行为。

(二十二)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对不具备贷款条件或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严禁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用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骗款骗资行为。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九、改进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二十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城市规划区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旧区改建要实行街区整体改造,严格控制中心区小规模开发。在设市城市全面禁止住宅零星插建;
在县城和建制镇也要逐步取消住宅零星插建,实行综合开发。严禁下放规划管理权。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县(市)设区后的土地,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二十四)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凡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下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审批权限。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产业优惠政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过量、闲置建设用地过多的地区,必须限制新的土地供应。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二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系统的具体运作方案。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数据。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的数据。土地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的数据。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情况的数据。银行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金融情况的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税收情况的数据。价格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和有关的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其他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其它数据。

做好信息资源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信息收集平台,争取2005年上半年达到实际应用的要求。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及相关数据,对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并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二十六)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二十七)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等导致的大拆大建行为。市、县政府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县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严格市场准入和拆迁许可证发放,严禁违规拆迁、野蛮拆迁和滥用强制手段。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拆迁项目的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坚决纠正城市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同时要认真做好拆迁中的群众思想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把控制城市房屋拆迁和用地规模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职权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八)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利用、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广告、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政府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自有资金不足,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竞拍,不得审批其新开工项目。各地要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及各种不合理收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审批及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审批及征收,仍在审批和变相征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并预防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各级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住宅与房地产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搞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对本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负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住房补贴制度监督、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及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市、县房地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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