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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实

发布时间: 2021-11-14 11:03:08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照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提出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局面,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重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农产品种养殖业,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小作坊加工点、中小型餐饮业、食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生猪屠宰点(场)、无证照生产加工“黑窝点”等。

重点产品: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10类产品。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6月至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

第二阶段(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6年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和省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
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

(2)建立全省蔬菜质量例行监测制度,规范抽检程序。加强对禁用限用高毒农药和混配农药的质量抽检,严格检测工作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蔬菜质量检测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加大对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力度,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域和农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3)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优质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等的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快实现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无公害蔬菜、林果、畜产品、水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80%以上。逐步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2、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加大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格小麦粉、米、油、酱、醋等5类新办企业审核工作;
加大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力度,严格企业现场核查和许可证发放,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强制退出市场;
启动白酒、茶叶、糖果、水产品、配方奶粉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全省县及县以上城市经销小麦粉等五类食品市场占有率达到90%以上,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占有率达到80%以上,农村市场小麦粉、肉制品等10类食品占有率达到50%以上。

(2)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小麦粉等5类食品、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风险大小等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层级负责制,细化分工,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责任,使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3)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假冒食品行为。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制度、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冒伪劣食品召回制度;
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审核和注册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全省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

(4)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严把食品卫生准入关。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饮料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型餐饮单位,要从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入手加强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份行为;
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作。

(5)实施“放心肉”工程,建立定点厂信誉保障体系。取消小型定点屠宰厂,提高定点屠宰率,全省平均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3、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包装食品质量抽检频次,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加强对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品种监督检查的力度;
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用劣质大米或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严厉查处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违法案件。完善包装食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

(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企业自律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食品市场巡查、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行政执法制度;
建立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退市等企业自律制度;
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销售环节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及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督促食品商场、超市严格落实《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加强对酒类产品销售的日常监管,打击非法销售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严厉查处走私和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4)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
促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市场退出机制。

4、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
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清理力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预警机制、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机制。

(2)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加强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的监管,严防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食品出售,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形势;
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加强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建设食品安全技术平台,加强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监测,完善食品卫生、质量检验网络。加速检测机构体制改革,发挥和依托现有检验机构,按照“立足现有、充实提高、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完善薄弱环节”的原则,统筹区域发展规划,扶持重点地区,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现代化检验检测体系。

(3)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食品安全信用系统,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络、新闻媒体等,将政府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建立诚信守法的食品安全企业信用体系。

(4)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按市场需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责任制,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5)继续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完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内容的全面性,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五)组织领导。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省林业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作出部署。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工,细化措施,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市县和基层单位的作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基础。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药品监管队伍建设,抓好药械生产和市场准入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使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药械质量得到提高,保证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方便、放心。

(二)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安国市、石家庄市西二环、无极县、衡水市站前街。

重点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药械活动;
严厉打击“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街头收购药品、邮购药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管理;
巩固和加强农村“两网”建设;
加强对企业购进药品环节的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
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企业”的监管;
强化药品广告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
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示专项检查。

重点品种:保健品添加化学药品、补肾壮阳药、儿童用药、疫苗、麻醉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植入体内产品、齿科材料等。

(三)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6月至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

第二阶段(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6年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和省药品监管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整治措施。

1、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控区域的监督检查,建立各级政府药品经营秩序监管责任制,明确一名主管市、县长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安国市重点治理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及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着重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流通秩序,打击无证非法经营中药饮片行为。

石家庄市西二环重点治理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非法药品经营活动。

无极县重点清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地下非法药品交易活动,防止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死灰复燃。

衡水市站前街重点打击一证多点、租赁柜台等违法经营药品行为。

2、严厉打击“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开展对“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将其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是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按无证经营从重处罚,列入“有严重不良行为企业”记录,实施特别监管。坚决遏制假劣药品通过“洗票”手段进入正常流通渠道。

3、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依法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展览会、展示会等展示活动的监督检查。

4、巩固和加强农村“两网”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明确一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村“两网”建设,争取今年年底实现药品监督网覆盖全省80%以上的行政村,药品配送到80%以上的行政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义诊”、“义卖”、“讲座”等违法活动的,要按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依法查处。

5、加强对企业购进药品环节的监管。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除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程序审核外,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对首营企业实地考察。企业不得购进和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没有的品种。

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未进行网上核查,造成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记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其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药品抽验。

6、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设置与其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药品仓库,配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仓储设施设备;
做好药品购进验收等各项记录。

7、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企业”的监管。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且不适用法定免责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列为“有严重不良行为企业”,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http://www.hebfda.gov.cn)向社会公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企业”实施特别监管,在媒体上警示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消费者,慎从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实施特别监管的企业购买药品。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从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实施特别监管的企业购买药品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药品抽验,发现问题,依法从重查处。

8、强化药品广告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主管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非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力度,遏制当前非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泛滥的势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对主要媒体进行监控,对一个地区、一些媒体在一定时间大量发布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向新闻媒体主管部门通报,并严肃查处;
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的药品违法广告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增强自律意识,把好药品广告的发布关,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自觉做到凡是使用法律禁止用语的药品广告不予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不予发布。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布药品广告违法率超过10%的,各级政府纠风办、监察部门要追究该新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全省,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认真统计各种媒体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每季度向当地政府纠风办汇报一次。对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违法标明具有治疗疾病作用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冒充药品,以及在药品广告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假药查处。

9、开展严厉打击街头收购药品、邮购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年内开展打击街头非法收购、邮购药品、非法制剂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

邮政部门在收寄药品(器械)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用户批量交寄(五件以上)不能确定为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不能鉴别真假属性等情况的药品(器械),要请用户出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收寄。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整治行动小组,在辖区内巡查,发现非法收购药品等违法行为,立即依法按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进行处罚。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行动。

10、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重点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说明书、标签是否与注册内容一致列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内容,发现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

(五)组织领导。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邮政局配合。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工,细化措施,责任到人。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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