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冀交公字〔2004〕9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张隆线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滦平县张百湾附近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四年三月五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冀交公字〔2004〕9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张隆线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滦平县张百湾附近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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