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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2:42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我省一些行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标本兼治,全面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督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树立河北制造产品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为加快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应有贡献。

重点产品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特种设备等工业产品、进京产品和与奥运有关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养猪场、水产品养殖场(户)、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以及药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特种设备等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集中的生产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
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 “瘦肉精”、“苏丹红”、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
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河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类似“红心鸭蛋”问题的发生;
蔬菜、猪肉、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
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千百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打击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
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
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基本消除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
消除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质监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理,全面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情况,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
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等各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者暂养阶段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对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货物来源。(工商部门牵头)

(四)餐饮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
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无证照问题;
食堂和县城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杜绝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行为;
禁止超标使用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
严厉查处以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介入导管等一次性器材重复使用的行为;
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加强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核查工作;
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并投入运行;
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
全面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的药品广告。(药监部门牵头)

(六)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要求,加快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扶优扶强;
强化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合格率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畜禽屠宰环节信息统计制度,促进猪肉冷链物流发展,全面推行放心肉工程。加强猪、牛、羊、鸡等畜禽屠宰监管,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未佩戴耳标、未经检疫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
加强猪肉市场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
所有市场、超市、集体伙食单位、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质量标志和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
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地和专业市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
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快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
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生产得到杜绝,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质监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漏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坚决打击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彻底堵塞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漏洞,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对进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食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实行备案管理,完善种植养殖基地的疫情、疫病监测体系,完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保证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格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境旅客的检验检疫、调查处理及后续监管。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产品、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高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
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出口,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到今年年底,备案种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得到进一步规范,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九)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加强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从事制造、安装、改装、检验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严肃查处;
对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擅自制造特种设备的,一律给予取缔;
对已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而不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的,责令整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已经出厂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召回,对不按时整改的要吊销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从事设计、生产、安装、改造、检验的人员要有相关的从业资质,没有相关资质的不得上岗作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今年年底,100%解决无证生产问题、基本杜绝无相关资质上岗作业的问题。(质监部门牵头)

(十)絮用纤维制品的安全整治。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民政、医院、住宿业等集团采购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床上用品、软体家具、毛绒玩具等)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毛绒玩具的填充物不执行标准、集团购买者不依法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以及再加工纤维中流入禁用原料、再加工纤维加工中脱色漂白、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或其他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100%消除“黑心娃娃”,防止“黑心棉”区域性反弹,纤维制品合格率明显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付双建副省长任组长,省长助理李俊渠、省政府副秘书长宋振华、省质监局局长郭风集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要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要层层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要重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上报内容准确及时。每周五上报本周动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不得瞒报、拖报或不报。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更不允许挂牌保护。对于产品生产集中的地区,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打造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上。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全部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没收制假设备和工具、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
要抓住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
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商请有关方面组织协查。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快查快处,对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后放行;
公安部门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恶性案件要抓紧审理判决,震慑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形成强势舆论。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要掌握适度,避免境外媒体引用国内消息引发新的炒作。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
宣传产品质量意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宣传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弘扬正气,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树立全省狠抓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形象。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说明。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的食品安全工作。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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