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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治理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37:2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全国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促进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有效地推进。要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着力做好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培育诚信服务市场、惩治失信市场主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努力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市场诚信体系,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市场诚信记录,真实记载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依据上级制定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标准,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全面建立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依托“金税”、“金关”等信用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信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的分类管理。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建设部门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工商、卫生、药监、金融等部门实行的“黑名单”制度。

(二)加大信用信息开放力度,促进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要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切实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不畅通的问题。

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在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市场诚信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市场诚信信息共享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诚信记录联网。逐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必要建立而尚未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部门,要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按照上级的有关标准,依法整合工商、税务、海关、商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依托电子信息,逐步将其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加快诚信服务市场建设。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通过政府鼓励示范、增强市场诚信意识、引导企业重视失信防范机制等措施,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在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诚信服务需求。

信用服务企业要落实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依法经营,以翔实的信息、科学的分析和优质的服务取信于广大市场主体,努力提高自身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依法监督管理信用服务企业及其经营行为,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诚信服务市场环境。

(四)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在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褒扬的同时,要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交易成本,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对市场诚信记录进行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对其生产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使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等方面失去便利,在生产经营中减少机会。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要依法实行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违法成本。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对严重失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公开曝光。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市场诚信记录中获取案件线索,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五)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市场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市场诚信知识,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氛围,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市场诚信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要动员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市场诚信状况和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有效防止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不诚信行为,对失信行为特别是涉及商业贿赂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通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公开处理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市场诚信文化建设,把诚实守信作为市场交易基本准则。市场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要与诚信文化建设相结合,把诚信文化作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在国家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教育,促进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公信力、取信于社会,做诚信的表率。各类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制订行规行约,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加强企业的诚信宣传和信用知识培训,规范交易行为。各类中介机构要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诚信标准和行为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位培训的必修课,使诚实守信成为从业人员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经常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好任务分解,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开展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工作,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成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及时通报对单位和个人违规和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做到信用信息共享。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市场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三)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检查。要研究制定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治商业贿赂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前瞻性。各地各部门要不断了解和掌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保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四)广开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要进一步疏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各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方式,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和完善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市场主体的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治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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