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得体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40:34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为切实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以当地农村消防工作需求为导向, 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于防、宣传为主、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群防群治、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消防组织、消防规划、防火管理和消防设施建设,抓好农村消防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基础设施基本完备,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覆盖全省乡村;
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
农村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具体目标是推进我省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实现“七有七并”:有消防管理组织并落实责任、有消防联动机制并及时沟通、有整体消防规划并同步实施、有专兼职灭火队并发挥效用、有消防基本设施并满足需要、有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并深入群众、有检查督促并严格奖惩。

二、工作标准和内容

(一)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由当地政府主管同志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村委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

(二)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和创建平安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内容,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专栏,刷写消防宣传标语,粘贴消防宣传瓷砖壁画,张贴《村民防火公约》,发放消防常识宣传单。夏收、秋收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期间,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村广播站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常识。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治保会要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各项措施,学会使用身边简易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火灾和自防自救能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习俗。农民群众熟知掌握消防“应知应会”:知家庭防火常识会预防、知家庭灭火方法会逃生、知火警电话号码会报警。

(三)编制和落实农村消防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村镇规划标准》 (GB50188—93)的有关规定,采取政策支持、政府规划、主动引导、财政扶助的办法,将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涵盖消防安全平面布局、农村建筑结构、消防车道、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宣传等内容。

(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加大资金投入, 结合村容村貌、人居环境改造,改善消防安全平面布局;
结合农民房舍改造,提高乡村建筑耐火等级;
结合乡村道路改建,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
结合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工程,加强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在各行政村建设“一室一队一车”,(一个供学习培训的专兼用消防活动室,一个义务、志愿或专兼职消防队,一台农消两用消防车)。有自来水管线的乡村在机井泵房外或水塔外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带接口,没有自来水的村建立消防水池,并在村民家中配置水缸。充分利用乡村天然水源,在水源附近建立消防取水点,确保消防用水。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资源共享。农村道路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保障消防车通行。

(五)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等五部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骨干,民兵、保安、治安联防、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通过整合农村治保会、民兵、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普遍建立专(兼)职义务消防队或由基层民兵、退伍X人、热心群众、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建立村民多户联防组、防火巡逻队等自治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灭火技能演练。对治安巡逻、联防队等进行消防常识、技能培训,明确承担消防检查、巡逻及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农用车安装水罐、配置手抬消防泵等实用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自救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六)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农村学校、幼儿园、录像厅、网吧、旅馆、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个体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三合一”、“多合一”企业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油行为,督促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推行住房、草垛分离措施,将农村柴草等可燃物品集中存放在村外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做到村容整洁、消防安全。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放火烧荒。严禁违法设置小化工、小炼油、小加油点、小网吧等场所。严禁私搭乱建易燃简易建筑或未经许可组织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严禁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各村普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消防安全。认真做好农村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监护工作。对农村的消防检查指导由乡(镇)公安派出所民警负责,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作用。各县(市、区)和乡级政府都要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地区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具体职责,逐级签订责任状,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农村消防管理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公安消防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乡(镇)专(兼)职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消防工作,设在各行政村的警务室要将消防监督管理纳入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别是乡(镇)安监站要明确消防监督管理任务齐抓共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综合治理等部门要将农村消防规划、消防通道、水源、通信等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强检查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责。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指导工作的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点多、面广、线长,工作难度大,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门别类加以指导,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力量整体推进;
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先在部分村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加以推广。

(四)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年度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对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
对因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全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全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全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1500974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