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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40:45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区抗御火灾能力,预防火灾发生,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地社区消防工作达标率2008年为40%;
2009年为70%;
2010年为100%,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检查经常有效,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社区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三、组织机构

(一)明确社区消防工作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消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三级社区消防工作网络。依托各级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建立县(市、区)政府设社区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设消防中队、社区(居委会)设消防工作站的三级社区消防工作网络。

县(市、区)政府设社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大队长由县(市、区)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教导员由县(市、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大队长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社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社区消防队员的考核、聘用和管理,督导社区消防中队和社区消防工作站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对社区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消防技能训练。

街道办事处设社区消防中队,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中队长由辖区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兼任,指导员由街道办事处一名副主任兼任。社区消防中队主要负责指导社区消防工作站开展社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受理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居委会主任任站长。负责社区的日常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人口少于5000人的社区设1-2名专(兼)职社区消防员,5000人以上的社区设2-3名专(兼)职消防员。

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消防工作站队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招募,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由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兼任或向社会招聘。

(三)落实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抓落实,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档案完整。建立由县(市、区)、街道、社区构成的三级消防工作网络以及由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形成的三级消防监督网络,切实担负起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建立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区代表议事会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社区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工作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警示措施、居民防火公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等各项制度健全。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完整,包括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织和社区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内容详实,保存完好。

(二)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和小区由建设单位同步设置社区消防设施,与建筑项目同步验收。社区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应为每单元配置灭火器,为每栋楼或每单元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
居民住宅区内设置公共消防宣传栏、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宣传橱窗。在公共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社区公共消防器材箱,内配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器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服务站或消防警务室,设报警电话、专用消防档案柜、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社区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达到规范要求,并设明显标志,消火栓无埋压、圈占、损坏,消防车通道保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健全并落实。

(三)定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居民群众熟知消防安全常识。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社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居委会每月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居委会每季度组织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社区居民群众熟知掌握消防“应知应会”:知家庭防火常识会预防、知家庭灭火方法会逃生、知火警电话号码会报警。

(四)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消防工作站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对经督促仍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设区市每年、县(市、区)每半年、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防火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居民家庭随时提示防火;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建立24小时消防巡逻制度。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五)做好社区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对社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建立档案,定期走访,设置消防应急呼救器等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具体分工任务,建立协调共管模式。建设、民政、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基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财政、公用事业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上给予一定的保障。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具体指导;
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消防监督工作职能,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警务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评价标准、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社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社区消防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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