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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0 11:40:31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就业再就业列为“十项民心工程”之首,不断完善就业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我省仍处于劳动力资源总量高峰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紧迫而艰巨。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落实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两大任务,把扩大就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来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坚持通过创业解决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主要目标任务。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适应市场与就业需求的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确保全省就业再就业形势稳定。“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25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0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转移农业劳动力25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二、坚持发展促进就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三)把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制定涉及全局性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把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同时,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发展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发挥各项政策措施对扩大就业的促进作用。(四)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凡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须报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要审核就业岗位增减情况。对企业技术改造须规模减员的,企业在上报项目的同时要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重大建设项目要制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五)大力发展就业性战略产业。研究制定就业性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以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为重点,在市场准入、发展用地、融资渠道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到“十一五”末,全省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5%以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六)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完善扶持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免费创业项目推荐发布制度,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申办登记等保障服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七)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商户、技术工匠和从事便民修理的个体劳动者,各地要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划出一定的街区摊位,解决好经营场地问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性服务收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八)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落实职业教育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九)支持技工院校扩大规模、拓展功能。整合各类职业培训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技工院校特别是省以上重点技工院校做大做强。拓展技工院校办学功能,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面向企业、面向重点项目、面向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加大对技工院校的财政投入,在使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时,技工院校与其他职业教育院校享受同等待遇;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按照办学规模确定分配比例,用于技工院校。“十一五”末,技工院校在校生达到15万人。(十)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造就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同等对待。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所从事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实施“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着眼稳定就业,每年筛选一批具备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采取企业与技师学院联合等形式进行定向培训,使其成为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技师。对承担“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任务的技师学院和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从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开展争当“燕赵金牌技师”竞赛活动,全省每年评选百名“燕赵金牌技师”,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一)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在基本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投入,各地用于农民工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5%。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围绕机械加工、电子电气、建筑装饰、家政服务等,打造一批技能培训品牌项目。加快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公共就业训练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实训,承担政府培训项目。建立健全就业培训绩效考核体系,引进竞争机制和项目管理模式,提高培训实效。

  四、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二)加强劳务输出协调服务。把发展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围绕输出、培训、服务、管理和维权,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调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在京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积极开展京津冀劳务合作交流,在巩固原有劳务输出市场的同时,瞄准京津制造业、电子业、建筑业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发技能型劳务输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并定期发布劳务用工信息,指导跨区域劳务输出工作。规范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拓展境外就业市场。(十三)鼓励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终止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输出地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强化引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逐年提高,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十五)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就业情况统计发布制度,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十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校后回原籍的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十七)建立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将毕业生就业率与财政投入、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指标挂钩考核。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八)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十九)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群体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实行一对一动态跟踪服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十)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选择一批家庭,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省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市、县根据省确定的资助人数按省补助资金1∶1配套,全省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二十一)加强就业统计和监测。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统计和就业、失业统计等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和供求分析,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解决下岗失业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十三)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服务活动、劳动保障代理、政策咨询宣传以及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经费确有困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申报审核程序,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和以奖代补制度,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高效安全运行。(二十四)严格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创新的精神和实干的行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成效。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和改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二十五)积极营造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基层和群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企业积极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基层单位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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