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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7:3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以来,我省保险业发展迅速,在保障经济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保险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旺盛需求还不适应,保险深度和密度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险的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进入新世纪,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规模经济和新兴产业使风险因素不断增加,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河北,都对我省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重点,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加快河北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河北服务。

(三)总体目标:建设适应河北省情的市场主体健全、服务领域广泛、区域布局合理、功能发挥充分、经营诚信规范、监督管理有效、发展环境良好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做大做强河北保险业。

(四)主要任务:加快河北保险法人机构建设,积极引进保险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健全保险市场体系;
积极稳妥发展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保险资金支持我省经济建设;
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五)调动各方积极性,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和办法。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结合我省特点,选择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域,以特色农业、效益农业、设施农业为重点,确定试点的险种和地区。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办法。试点所在市、县、乡政府要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推动,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任务的保险机构,要在险种开发、技术力量配备、承保效率等方面加强力量,发挥专业技术和服务等优势,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的总结推广工作。农业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积极发挥在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财政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灾后财政直接救济和农业保险补偿“两条腿走路”的新模式,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提高全省农业抗巨灾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家政策,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积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三、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七)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计划,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商业团体养老、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积极发展个人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防范机制。

(八)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实施各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政策时,要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服务网点等方面的优势,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卫生、财政部门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人口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国资监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专业优势,为改制企业职工提供商业养老、医疗保障。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建立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长效机制。

(九)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提供适应农民购买力和保障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四、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发展,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十)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交管部门要加大对交强险的执法力度,加强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司法部门要做好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在煤矿企业开展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在煤矿、非煤矿山开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和公共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领域推广,建立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十一)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进一步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公安消防部门、旅xx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引导相关单位增强风险意识,积极参加责任保险。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旅游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和保险纠纷调节机制。

(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将商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执业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发展。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河北”建设。

五、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增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

(十三)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引领保险业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加快创新步伐。各保险机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诚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深化保险业人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培育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四)建立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保险创新体系。建立保险创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建立创新保护机制,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利益。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的保险创新。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创新,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开发新产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建设保险机制,运用商业保险转移重大项目建设风险,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研究开发部门,鼓励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机构共同开发产品。推动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创新,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完善保险超市等新的服务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提高保险服务科技含量。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客户提供医疗绿色通道。

(十五)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抓住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放宽的有利时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吸引和争取保险资金投资我省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银行证券、医疗机构等领域。

六、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

(十六)加快我省法人保险机构的设立步伐。要按照国家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我省毗邻京津、环渤海地区经济崛起的优势,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质资本,引导资质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我省保险业,建立立足河北面向全国的法人保险机构,充分发挥法人保险公司的融资功能,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增加地方税收,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实现总部经济效益。

(十七)完善保险服务网络。继续从政策上支持和鼓励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农业、养老、健康、责任等专业保险公司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省内各家保险分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公司实际,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设立保险分支机构,深度开发基层保险市场,特别是在农村设立保险服务网点。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

(十八)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完善保险中介服务功能。

七、加强和改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十九)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创新完善监管手段,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效能;
完善河北保险市场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建立保险市场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清理规范各类行业自保、互助合作社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和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宣传监管政策,反馈保险市场动态。加强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维护我省金融稳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努力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增强自觉运用保险手段,改善公共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保险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能,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通报本地、本部门保险工作有关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凡涉及保险的,要征求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业的支持力度,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等犯罪活动。

税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落实好国家有关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保险业提供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进一步研究解决保险营销员税赋问题,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进一步研究和落实企业年金和非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为保险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人事、教育部门要支持保险业培养、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在户口办理、家属随迁、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要给以大力支持。

(二十二)各地要加强保险宣传工作,为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保险业的正面宣传和报道。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二十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保险业政策措施。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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