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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7:47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我省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对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增强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基本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目标。但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保障水平低、农民教育负担较重、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把此项惠及人民群众的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城、乡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职业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农垦、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农垦、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 从2007年起,在我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因免除学生杂费需政府投入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农村小学年生均160元、初中年生均235元,县镇小学年生均190元、初中年生均265元的标准和一定比例分别承担。除中央财政承担60%部分外,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别按照下述比例承担: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省、设区市、县(市)分担比例为15%、10%、15%;
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后50位的县(市),分担比例为25%、10%、5%;
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0%、10%、10%。扩权县(市)除本级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下同)。

一些原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县(市、区),出现补助数小于原实际杂费收入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省免杂费补助资金,作为对下固定补助数额不再调整,纳入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统一考虑。

(二)从2007年起,逐步提高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至2010年达到国家确定的基准公用经费标准。各级负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60%部分外,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比照免杂费比例承担。

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我省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采取分年度逐步实施的办法:

2007年,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担比例和小学年生均15元、初中年生均25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公用经费。

2008年,各级政府继续对公用经费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补助标准;
其他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不得低于2007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我省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解决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分担比例和中央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全部落实到位。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负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责任,根据本地危房改造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报省备案。省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与中央资金配套,对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2007年,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国家确定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以下各级政府确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方配套教材,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2008年及以后年度,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省级视财力情况予以补助。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省、设区市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把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教育经费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确保各项改革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县(市、区)政府原已在本级预算内安排公用经费的,要继续予以安排,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将上级补助资金抵顶县级预算应安排的公用经费。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财政资金专户,将省、设区市、县(市、区)所有新机制改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要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取消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年度统计、通报制度和奖惩制度。对落实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对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资金未能落实的县(市、区),要求限期落实。对仍不能落实的县(市、区),下一年度将扣减省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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