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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向省直部门委派财政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27:47 浏览:

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向省直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财政厅向省直部门

委派财政监察组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省直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保障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财政监督职责,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

财政监察组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委派到省直部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

财政监察组的职责任务是:监督派驻部门(包括所属单位,下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财政收入的征收、缴纳和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结果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员组成和基本条件

财政监察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财政监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财政监察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财政、财务政策水平;
具有财政、财务、会计或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财政监察组对派驻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派驻部门包括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财政监察组进行经常性监督、重点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派驻部门研究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党组会、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论证、实施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活动。

2、调阅派驻部门印发的与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有关的文件资料,调阅、检查派驻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3、向派驻部门工作人员了解与财政、财务工作有关的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向与派驻部门有资金往来的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派驻部门的账户及存款。

(二)财政监察组对派驻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应当定期作出工作报告;
进行的重点检查,应当作出检查报告,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财政监察组只了解情况和问题,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不干预派驻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活动,不处理问题,在省财政厅以至省政府对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决定后负责监督落实。省财政厅应当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对派驻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对财政监察组在检查报告中反映派驻部门的财政违法行为,经审核,由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财政监察组在检查报告中反映派驻部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财政监察组根据重点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省财政厅同意,可以抽调部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检查,也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检查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四、委派和管理

财政监察组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一)财政监察组人员的选拔和财政监察组组长、副组长的任用,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选任,并执行回避制度和轮岗制度。

(二)需要向哪些省直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年末由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下一年委派工作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派驻部门下达通知书。

(三)对财政监察组人员的考核,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或不作为的;

2、与派驻部门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接受派驻部门的馈赠、报酬,参加派驻部门安排的可能对履行监督职责有影响的各类活动的;

4、在派驻部门为自己、亲友等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四)派驻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财政监察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廉政制度规定的,有权向省财政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五)财政监察组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

五、派驻部门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对本部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支持、配合财政监察组的工作,主动通知财政监察组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财政监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通报有关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派驻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驻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拒绝、阻碍财政监察组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财政监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藏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六、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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