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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32:23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由“治重”、治乱”转入到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把握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新形势,落实中央在农村各项基本政策,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及时调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当前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和项目公示的审核。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组织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用水、用电收费和化肥、种子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把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

(三)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的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

(四)做好对农民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应发放给农民的各项补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五)加强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制定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对征用农民土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六)强化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认真开展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七)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严格落实“四项制度”,加强对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一费制”之外收取上机费、取暖费等教育乱收费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认真查处乡镇、学校和村集体订阅报刊费用违反“限额制”的行为;
认真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各级纠风和减负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落实。

(一)对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和化肥种子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由物价部门牵头,水利、供销、农业、电力等部门配合。

(二)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费用超限额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由新闻出版部门牵头,宣传、农业、教育等部门配合。

(四)对征占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到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征占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到村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管理问题由农业部门负责。

(五)对落实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以及对村转移支付等惠农政策不到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由财政部门牵头,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配合。

(六)对假劣农资伤农、坑农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由农业部门牵头,供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

(七)对结婚登记、殡葬等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八)对计划生育向村和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报告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于每年度11月底前书面报同级纠风和减负部门。专项治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为专项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各地要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各地要建立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制度,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对农村“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或项目补助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农村“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或项目补助的具体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开。按照“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的要求,制定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村集体组织的机动地、闲置建筑物、果园林木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资产要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农村灌溉用变压器、机井及村内道路、路灯、自来水设施等生产公益性资产,不得向农民收取使用费,对个别设施如自来水等确需收取运行维护费用的,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不得盈利,且要严格执行资金专项管理。村级组织向村民收取服务费,要实行服务对等、村民自愿、服务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格禁止村级组织向村民收取宅基地超占费、商业网点管理费、村级道路维护费等类似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费用。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四、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根据取消农业税和补贴项目增加的新形势,及时调整监督卡的内容,把监督卡及时免费发放给农民,确保每户一份。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健全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工作制度。各地要保证监督卡印制和监测网运行经费。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进一步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提高检查效果。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要坚持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相结合;
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与落实惠农政策相结合;
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相结合;
专项考核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各级要严格按照省制定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考核报告和通报制度。专项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责任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利益或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的县(市、区)、乡和单位,由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纠风部门对其实行重点监督。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以及被重点监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市、区)、乡和单位,由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纠风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农民负担监管、维护农民权益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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