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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发布时间: 2021-11-14 10:41:59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贯彻《决定》的各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围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要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制定五年规划,分解下达任务,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基金的归集、调剂和管理,加大基金调剂和管理力度,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抓好企业年金示范单位的启动工作,不断扩大实施范围;
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管理达标活动,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的增加,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管理服务体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政策,积极稳妥地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整理个人账户数据,调整计算机软件程序,做好相关业务衔接,保证及时调整到位

。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新人”)、缴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

。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中人”)、《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衡过渡和“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在认真测算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制订过渡办法,合理确定过渡期,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三)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各级政府要落实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缓解其参保缴费的困难。

  三、做好宣传,营造实施《决定》的良好氛围

  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稳妥推进。要正确引导舆论,针对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制定的宣传提纲和方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式,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职工群众了解政策要点,支持、理解和参与改革。要结合我省实际,集中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业务人员的政策水平。  四、加强领导,共同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照《决定》和本通知明确的任务,对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工作重点、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抓紧组织实施。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给予密切关注,及时妥善解决。为了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新闻办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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